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补偿回拔地的标准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征地补偿回拔地的标准是什么留用地是依照现行征收土地政策规定,在实施征收土地时,按一定比例划回给集体作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回拨地只是叫法不同。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对于征地补偿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进行一定的权益维护,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的利益维护出现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法律规定的了解,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
      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 一、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


·南宁征地补偿标准
      南宁征地补偿标准 为了适应地区的发展建设,每年我国各地都有大量农村以及废旧土地进行拆迁。当然,国家会对被拆迁房屋或被征收土地的居民进行补偿,居民最关心的自然就是如何补偿的问题。当然不同的地区的征地补偿政策都不一样,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最新的南宁征地补偿标准。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有...


·可以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吗?
      可以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吗?不可以。凡是未按照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都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


·对于农民来说,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一些农民的承包的耕地
      对于农民来说,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一些农民的承包的耕地比较分散,有时候为了集中耕种,其会和别的村民互换土地。目前在农村这样的情况比较多见,为了规避纠纷,维护双方利益,农民之间要签署一份协议。那么,互换土地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做个了解。 互换土地协议书...


·变更土地使用权收费有哪些
      变更土地使用权收费有哪些营业税=营业额×5%(若转让方能提供原购置土地的发票,按转让土地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建税=营业税税额×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土地使用...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方面政策和市场的大幅度调整,致使一部分房地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方面政策和市场的大幅度调整,致使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无力按照房屋预售阶段预定的开发程序进行正常的项目建设,或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达不到政府新规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最终造成了延期交房纠纷的出现。而开发商往往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延期交房,那么真正延期交房的原因包括...


·宅基地哪些情况会被收回?
      1、超出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各地区根据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2、闲置荒废的宅基地 空闲的宅基地,因年久失修而导致房屋倒塌的宅基地,在国家回收范围内。 3、非法占据耕地、林地的宅基地 在耕地、林地等非村集体规定的区域上的宅基地,不会予...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


·九六年桂林征收土地政策对现在有用吗?
      九六年桂林征收土地政策对现在有用吗? 近年来的土地政策虽然称不上是日新月异但也是和从前有了许多的不同,毕竟时代在飞速地发展着,而政策又往往和时代息息相关,有朋友疑惑九六年桂林征收土地政策对现在有没有用处,我们就整理出了以下的一些情况,供您查看。 一、九六年桂林征收土地政策对现...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开发商无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建筑吗
      开发商无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建筑吗不是属于违法建筑的。违法建筑包括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