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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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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法院对违约金过高衡量标准和因素的综合运用。

法院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造成的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的实质不公平的结果。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获利情况、预期利润、利率高低等方面进行认定。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而违约方未出庭应诉的案件,法官应对守约方行使释明权,对于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要求守约方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经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可作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如果守约方在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也不放弃巨额违约金的请求,法院根据其他情节酌情进行判决。

2,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较大区别。

3,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但违约金毕竟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其惩罚性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的惩罚性责任,违约责任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考虑公平原则。因此,法官在行使调整的自由裁量权时应体现此双重性。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守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以不超过守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当然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对此,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已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该司法解释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形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准,这符合公平原则和国情,应成为法官在调整违约金中适用法律的价值指引和参考依据。


·根本违约的判定
          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判定是否根本违约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其一,合同的不当履行部分包含了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
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


·合同违约,但另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要承担什么责任?
      守约方应自己承担损失的情形,主要分为两个: 1、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在一些与货物有关的买卖合同、供货合同、物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货物保管方,具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假如货物因为某些原因,包括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有义...


·定金与违约金条款在违约赔偿中的应用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


·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的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完全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


·货款违约合同怎么写?
      货款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1.继续履行,一般也叫作为强制履行,它指的是违约的那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性的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合同债务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此方式也有着一定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要存在着违约的行为,其次是守约方要有请求违约的那一方继续...


·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 587 条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


·违约责任的法律定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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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属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书中阐明: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龙武公司上诉主张城建投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并提交的上海市建伟...


·当事人已支付约定过高的违约金的,还能否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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