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人是否有误工费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老人是否有误工费1、65岁的农村老人如果导致了误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关于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现阶段世界各国所采用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生活来源丧失说三种学说,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其与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是该说对残疾者劳动能力丧失赔偿所依据的,并不是伤害前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额,因而其与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二是该说确定受害人劳动能力的赔偿,基本上不考虑受害人受害之前的体能、技能、教育状态等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并以此确定所丧失劳动能力的价值指标,这样,该说和劳动能力丧失所依据的标准也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生活来源丧失说理论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其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因此,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尽管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字眼,但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第二,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六七十岁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人数的大量增多,多数农村留守的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着责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亦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无须子女赡养。即使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这些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中那些靠从事正常劳动取得收入的人,因遭遇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所失去利益也应当获得赔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因此,片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第三,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不但得到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必然大大迟延。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称,中国目前人均寿命男71岁,女74岁。中国科学院2007年2月11日发布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指出,目前,中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1. 8岁,到2010年将达到72.5岁。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规定中把"60岁"作为赔偿年龄的上限,不仅越来越不符合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1. 8岁的实际,而且也不利于损害责任的增强和违法成本的增加。由此又说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也应当予以迟延。误工费的内容和我们的生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生活中,非常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些是处于故意,有些则是因为不小心,也就是过失导致的,但是无论哪一种主观意识,只要有人受伤,有人需要住院,那么产生的误工费,医疗费,还有护理费等都是由行为人承担的。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哪个法院起诉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哪个法院起诉?1、如果是劳动者想向法院起诉,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2、如果是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分为两种情况,若争议涉及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事项,该裁决是终局裁决,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只能有条件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


·一般工伤鉴定结果多长时间?
      当今社会,雇佣矛盾出现的越发频繁,这其中表现尤为明显的就是工伤矛盾,工伤鉴定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门和焦点话题,而一般工伤鉴定结果多长时间很多人也是无从知晓,事故发生后经常像无头苍蝇,没有头绪,而工伤鉴定中的实效性也一直是影响最终结果的大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解析一下相关知识。一、一...


·在单位工作时间突然生病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工作时间突然生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单位工作时间突然生病算不算工伤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 我国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建筑工程质量不具有什么特点?
      建筑工程质量不具有什么特点?具有哪些特性? 对于现在的社会而言,工程质量是很重要的,因为涉及到人的安全,所以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那么关于工程质量不具有哪些特点呢?如何保证施工质量呢?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又有哪些呢?下面,本站的我们就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了解。 一、如何确保...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算
      用人单位为了单位的经济效益,多多少少会安排劳动者加班,也就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算?本文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算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
      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 施工过程中存在错误,发生意外,或者没有按照标准执行,工程延后导致损失等等,都需要对施工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最常用的措施就是罚款。那么,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下文是关于工程罚款单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工程罚款单的模板 工...


·一、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会保险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会保险规定是什么?单位需要在员工试用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形成劳动关系后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我国劳动保...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具体要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双方关于劳动的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订立和解除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根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法律条件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而且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些竞业条...


·合肥市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肥市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提出申请。2、鉴定办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由鉴定办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款通知单。3、申请人持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鉴定费用后,将交款证明反馈鉴定办。4、鉴定办确定鉴定时间...


·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有哪些
      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有哪些?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工程质量合格是最基本的要求。工程建设方要采取多种手段,确保工程质量不出现问题。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业主的使用。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很多,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施工措施等。那么,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有哪些?下面我们看...


·工伤可以自己去劳动局做工伤鉴定吗
      工伤可以自己去劳动局做工伤鉴定吗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此可见,受伤职工自己也是享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的权利。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