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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表现良好者,判刑一年可以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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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本着对罪犯改教的原则,会对在监狱中表现良好的、或者是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人实行减刑的措施。其中对于判刑一年可以减刑吗这个疑问,刑法规定了判刑一年是可以减刑的,其中表现优异者,可以减刑,具体表现,本文将从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判刑一年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综上所述,本文刑法对于适当减刑的表现行为进行了总结,主要从阻止了犯罪活动、有益于他人等方面说明了允许减刑,另外说明了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的规定,并对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且需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行为表现。如果对此仍然存在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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