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只要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买者占有使用,也就是—般生活中说的“交钥匙”,就认为开发商履行厂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这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应该优先适用。



1.交付的方式,根捉一般的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房实际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由买受人实际控制房屋,实现实物交付。商品房的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双方就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合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但是出卖人已经由所有权人转变为使用权人,买受人为间接占有房屋,譬如开放商出卖后又回租的房屋。商品房的简易交付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商品房,那么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时,就发生交付的法律效力,譬如发生在先租后买的情况。房屋的指示交付,是指房屋本来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针对第三人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的情况。对于以上四种交付方式都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明确约定的。



2.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交付的最后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一般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具体含义。譬如在合同明确写明,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要求出卖人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占有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这时就应该不仅仅是交钥匙,还应该将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交付义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该履行的一项主要义务。所以出卖人该项义务的履行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而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根本利益就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3条中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所以,应该根据出卖人实际交付实物的时间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而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满足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所以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不一定能使所有权转移。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房屋交付和登记之间往往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没有办理登记取得房屋产之间,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只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因此这样的状态对于保护买受人是不确实的。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并不是一般的直接的交付,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对开发商行为的—种限制,更是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开发商交付使用出售的房屋的条件就是,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虽然并不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就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但是条件限制是其所转移交付的房屋必须是有合法产权证明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担保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中有同样的规定,


·合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合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合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


·房产纠纷有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产纠纷有诉讼时效是多久?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时效。 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


·怎么计算买房贷款?
      怎么计算买房贷款? 科学的选择贷款额度、贷款方式、首付比例以及还款方式可以帮助购房者花最少的钱办最正确的事。购房者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能够降低成本,让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每个购房者都需要根据自己的不同经济状况精打细算,合理安排。(一)房屋总价不能超过实际偿还能力。贷款买房虽说...


·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必须备案吗?
      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必须备案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吗? 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备案吗?对此,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经营用房 对于该种房屋,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


·办假离婚买房有风险吗?
      ??现如今房市调控的政策不断的加大,如果买了第一套房之后再想买第二套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高额首付的问题。但是为了能购买第二套房很多的夫妻想出了假离婚来买房。但是假离婚来买房,不仅是违法的行为,还可能带来很多未知的隐患,所以,办假离婚买房有风险吗?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下这方面的内容。 一...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国家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减少一人持有多套房产,从而出台了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来进行限制。那么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都包含什么?下面我们为您总结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


·网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撤销条件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网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撤销条件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8种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


·安置房找不到原房主过户怎么办
      可以起诉,让法院把房子判给当事人,然后当事人自己去房管局过户。原则上来说,安置房一般都没有房产证,不允许买卖和过户的。需要安置房持有人持有满五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住房维护基金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和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之后,该住房转变为正规商品房...


·未成年人继承房产怎样过户?
      未成年人继承房产怎样过户? 一、未成年人继承房产怎样过户? 办理流程: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


·成都房屋中介租房收费是多少?
      虽然一些人不喜欢中介,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找中介租房和买房。房屋中介为房东和租客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那么成都房屋中介租房收费是多少?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成都房屋中介租房收费是多少? 成都房屋中介租房收取的中介费一般是收取一个月的租金,但也有的中介是...


·二手房买卖的常见陷阱随着二手房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
      二手房买卖的常见陷阱随着二手房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仔细审查想要购买的房子,选择信誉好的中介,必要时请律师陪同签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人来信咨询问上海二手房买卖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站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上海二手房买卖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