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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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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单方离婚程序,由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起草起诉状,其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一般来说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被告不再中国境内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就会受理,相反法院会驳回。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应该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请,是否容许法院决定。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男女双方对于离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需要些大相关的起诉相关的材料进行办理这类法律事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国对这类事件的判定主要是依据相应的离婚当事人双方,如感情破裂无法再在一起生活的,我国的法律统一这类人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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