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我们都会在日常中向国家缴纳一系列的税款,那么一些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会利用伪造和报假账等行为来进行逃税,那么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呢,主要是在逃税的金额、违法的主体和追征期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认定上的差异

现行《征管法》对偷税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符合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认定为偷税。而且,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复中,也可以看出,总局层面对偷税的认定,倾向于纳税人存在“故意”的行为。

但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对此却有所区别。不一定要求主观上采取故意,只要存在列举的三种行为,比如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入账并作为计税依据,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由于删除了原先正列举的方式,采取模糊手段,只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就可以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就有可能涉及刑罚。这个“欺骗、隐瞒手段”,概念很广,不仅仅包含征管法所列的三种手段,也包含其它的欺骗、隐瞒手段。

二、违法主体的差异

征管法对于偷税的认定条件中,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规定可以看出,偷税主要针对的是有生产经营并设立账簿的企业,对不设置账簿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自然人,难以适用偷税认定。比如自然人双方采取阴阳合同,降低二手房交易价格,造成的少缴税款,在认定偷税上就缺乏合适的对应条款作为依据。

刑法上因为没有列举具体手段,只需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就具备了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前提条件。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自然人,也是纳税义务人,如果双方采取阴阳合同,降低二手房交易价格,虚假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如果数额满足刑法规定,就可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刑法上认定为“偷税”而征管法上不认定为偷税的悖论。

当然,征管法上不认定为偷税,并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没有处罚措施。《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逃避税款金额上的差异

征管法上认定为偷税,不需要逃避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条件,只要行为符合要件,就认定为偷税,则“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除追缴税款”。

2009年修正案(七)之前的刑法有偷税金额数值范围以及在应纳税额占比多少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七)》对此进行了修改,只延续了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部分,删去偷税数额的具体标准部分,用了数额较大、巨大等加以表述。但仍然有逃避税款的数额标准。另外,刑法上还有缓冲条款,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针对扣缴义务人的差异

何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多部税收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规定。比如:《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看出,扣缴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无权拒绝。

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理,刑法和征管法存在差别。《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刑法上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没有认定和刑罚。

五、追征期的差异

在征管法上,对于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对于处罚,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刑事处罚上,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依据罪刑长短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追诉期。比如: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等。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总结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无论是什么法律,我们国家都对逃税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是触犯了都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在这里也是劝告各位纳税人,缴纳税款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能逃避。




·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自身情况和量刑相结合达到特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可判定为缓刑,执行缓刑的人可被称为社区服刑人员。他们必须遵守法规、服从管理,仅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在社区内进行服刑的同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已经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可以减刑吗?以下是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条件: 一、《江...


·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观方面是什么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观方面是什么?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罚没财物,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


·假想防卫时防卫过当的情况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假想防卫时防卫过当的情况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二、假想防卫的处罚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


·走私罪该怎么样申请减刑
      监狱对走私罪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减刑材料,法院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书。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民事案子涉嫌刑事犯罪的中止情况都有什么?
      民事案子涉嫌刑事犯罪的中止情况都有什么? 一、民事案子涉嫌刑事犯罪的中止情况都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


·居间介绍贩毒量刑标准是什么?
      居间介绍贩毒量刑标准是什么?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见,作为中间人的居间介绍者,即使自己没有...


·刑事拘留的保释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保释条件是什么 保释在我国是取保候审,而一般在英美法系国家才会称之为保释。保释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但这确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措施。一般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保释,暂时不用羁押在看守场所。那到底刑事拘留的保释条件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往往是逃税漏税,国家对这方面的打击特别严厉,如果发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都可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行为不止一个人,属于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犯罪,那虚开增值税...


·2023洗钱罪是怎样规定的
      一、洗钱罪是怎样规定的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量刑标准: ...


·一般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起算
      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起算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


·劝犯罪分子投案算立功吗
      劝犯罪分子投案算立功吗劝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首先,规劝他人投案的结果是让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动投案,这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的诉讼资源,减少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体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同时,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其人身危险性也得以消除。这当然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