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中的实收资本是否需要验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公司法中的实收资本是否需要验资?

当一个公司成立之后,就会收到一定的资金来进行支持,但是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并不太了解关于资金的相关事宜,那么公司法中的实收资本是否需要验资?根据相关的说法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一、新公司法实收资本到位是否需要验资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认缴合理出资数额。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二)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1)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

1、资金来源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根据前述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注意:

① 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② 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 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④ 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⑤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3、办理手续

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2)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不少国有企业中,土地使用权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使用权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

由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的规定复杂,因此,以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显得相当地复杂。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出资条件

第一,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仅为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称出资的标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其次,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历史沿袭下来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的情况,对于这些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是不能作为出资使用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否则就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2、履行方式

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除了将土地实际移交给公司外,还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应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才完全履行了其出资的义务。

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都属于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资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财产利益。未办产权登记则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留、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随时有可被追索的风险。

3、税费成本

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在计算投资人纳税额的问题上,根据不同税种其处理有所不同。

本站平台的我们提醒您,不管是公司在成立之初,还是公司在入股时,公司的股东都应该对自己公司的收支成本进行一定的验证,这也是为了避免日后的一些麻烦出现。


·公司吊销十年未注销可以恢复吗
      不能恢复了,只能注销后再重新注册。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一种处罚,也就是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已经是退出市场了,这是不能恢复的,也有部分省市交纳了罚金以后恢复的情况,你可以到本地工商局咨询以下。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恢复原状...


·公司注销剩余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公司注销剩余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公司注销剩余财产分配规定是分不同种类的公司来进行不同的分配,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它的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就应当按照股东出资的比例来进行分配,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一、公司注销剩余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公司注销剩余财产分配...


·一般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
      一般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


·哪些情形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哪些情形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


·公司法要求不再验资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法要求不再验资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新公司成立的时候,都会要求验资,走一些验资流程,公司的注册资金多少也代表了公司的实力有多雄厚,注册资金多的肯定也会让客户更加放心。现在新公司法却明确了不需要验资,那么就有疑问了,既然公司法要求不再验资,那么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呢?接...


·2023公司法法条例对公司注册有了哪些规定?
       2018公司法法条例对公司注册有了哪些规定? 新规定一: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 二、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1、银行借款 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是市场信用经济的融资方式,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信贷融资由于责...


·保险公司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保险公司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2、发行债券 企...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 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 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


·公司法一人公司条文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一人公司条文内容是什么 一人公司其实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毕竟成立一人公司的话,所面临的各方面的挑战都是比较多的。通常一人公司多见于一些小型公司或者是刚成立的公司。但是一人公司毕竟也是一个运营体,自然需要遵循我国的公司法。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一人公司条文内...


·其他股东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吗
      其他股东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吗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义参加并表决。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