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是什么?

单位犯罪很好解释,最通俗的说就是单位的犯罪。但是这个单位的范围很大,它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如果没有这些主体就必然的无法构成单位犯罪。要知道无论哪种犯罪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今天我们就带您学习一下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

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1. …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境外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三十条并没有限制公司、企业的性质,同时,《刑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可以成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境外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或者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犯罪,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的,应当按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如何认定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周敏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6号)

裁判摘要:一人公司实施犯罪情况下,应从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公司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等方面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5号)

裁判摘要: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企业犯罪后被合并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时,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六、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何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日,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1号)

裁判摘要:未参加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驶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七、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5号)

裁判摘要: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时,应数罪并罚。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兼犯异种他罪。如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单位构成受贿罪,个人又犯受贿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法定刑也不同,应当数罪并罚。

二是兼犯同种异罚罪。如单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虽然犯的是同种罪,但从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在判决时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人所犯罪明前不用加(个人)。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八、在仅能单位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我们看到了单位犯罪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一旦触犯必然的违反刑法。同样的因为单位犯罪往往都极大的危害了社会治安以及国家规定,您在今天的了解过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了解法律所禁止的事,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可能对于我国刑法方面知识不太了解的人会认为单位犯罪,实际上就是单位里面的员工,也就是自然人和单位一起共同犯罪,但是实际上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并不是这样的。因此很多人都想清晰地知道。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一、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有哪些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有哪些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


·犯罪嫌疑人没逮捕能审查起诉吗
      一、犯罪嫌疑人没逮捕能审查起诉吗?有可能会的,因为逮捕一般是适用于严重犯罪的情况。不批准逮捕只是有可能不起诉,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


·行政拘留抓不到人怎么办?
      行政拘留抓不到人怎么办? 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很多人都会因为一些矛盾纠纷最后导致了行政处罚,但是有的时候会有人因为畏惧行政拘留而逃走。那么行政拘留抓不到人怎么办?对于不同的情况公安机关会进行不同的处罚,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解释。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


·嫖娼拘留属于刑事处罚吗
      不属于,属于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


·刑事拘留14天后批捕是什么意思?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不是很了解什么是刑事拘留以及刑事拘留的期限究竟是多久。那么,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要讲解一下什么是刑事拘留?以及刑事拘留的期限究竟是多久?请看以下文章。 刑事拘留14天后批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先被刑事拘留(14天),到期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继续关押在看守所。...


·保释期期间再打架会不会判刑?
      保释期期间再打架会不会判刑?首先,保释即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如果被告人违反规定逃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按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保释期一般是...


·浙江省网络诈骗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省网络诈骗判刑标准是怎样的?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省份,网购发达,正是因为如此,浙江省每年网络诈骗案件也很多。按照浙江省相关法规的规定,网络诈骗金额达到六千元,构成犯罪,行为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浙江省网络诈骗判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和您讲一讲。 一、浙江省网络...


·刑诉法证据不足不逮捕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很多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约,从而来确保大多数的人的权力不受到侵犯,会严厉惩罚犯罪分子,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随意逮捕一个人,需要证据确凿,那刑诉法证据不足不逮捕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走私进口坚果应当定什么罪
      走私一般物品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3—10年);偷逃应缴税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