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当庭认罪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都是一些关于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当然我们国家法院进行判决的时候,主要是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判决,第一个是定罪,第二个是量刑方面,现实中也存在着当庭认罪的情况,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当庭认罪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当庭认罪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叁,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影响量刑的酌定情形有哪些

一是被害人过错。

什么是被害人过错,学界说法不一,实践中争论不止。但“事出有因”是民众的一贯认识,只是这个“因”应当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这个“因”应当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及过程中,基于被害人对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对刑事案件的发生或恶化所起的负面作用。

二是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实施犯罪以后极度的后悔,有的甚至不相信是自己所为;还有的人犯罪后其家人、朋友、同事根本不相信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而这些犯罪的行为往往是在被告人爆发式的、强烈的情绪状态下所实施的。其犯罪过程具有时间短暂,迅勐激烈、难以控制的特点。

三是真诚悔罪。

悔罪被告犯罪后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主观心态,这种主观心态无疑是正面和积极的。这种主观心态客观上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而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和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观恶性)将在法官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四是犯罪动机。

人的行动总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的。引起和推动个体去从事某种犯罪活动以满足一些不合理需要的意念和愿望,就是犯罪动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动机所驱使的。因此,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五是犯罪手段。

犯罪人实施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犯罪行为将其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表现出来,方法和手段的不同,不仅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可能不同,体现出来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有些犯罪刑法将一定的犯罪方式和手段规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手段首先应在犯罪构成的要件内进行考量,而在刑法中没有将犯罪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的具体差别虽然不影响定罪,却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了当庭认罪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如果当庭认罪的话,那么可以是从宽处理的,其次就是,也给您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我们国家进行运行的一些影响因素的内容包括哪些。




·强奸罪能判几年
      强奸罪能判几年 强奸罪判多少年需要看具体情况。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刑九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如何处罚?
      刑九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如何处罚? 一、刑九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如何处罚? 刑九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处罚方式是按照绑架罪来从重进行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审判阶段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范围怎么处理
      审判阶段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范围怎么处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


·犯人判刑一年怎么算起的?
      是从判决书上面写的日期开始进行算的;犯人一年刑期是十二个月。如果判决前羁押的,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一般在服刑时表现好的话,都给减刑,所以不会实打实的坐够判决的天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减刑幅度为: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和金额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和金额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和金额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新刑法非法拘留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经常听说非法拘留这个词,这个在刑事案件中经常被提及,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拘留,我国法律是明令禁止的。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有了新的规定,那么非法拘留要如何处理?下面,我们为您介绍新刑法非法拘留的相关规定。 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


·假释结束又犯新罪是累犯吗?
      一、假释结束又犯新罪是累犯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累...


·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定罪的标准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理,对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要求同样如此。那么,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


·盗走遗忘物算是盗窃罪吗?
      在社会生活中,因当事人的疏忽将所有物遗忘的行为常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将遗忘物顺手拿走的行为屡见不鲜。遗忘物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最大差距在案件中心的物件性质是否依旧从属于原所有人,分别拿走物品的人的行为也有很大不同。那么究竟什么是遗忘物、盗走遗忘物是否算作是盗窃行为呢?下面跟随我们去一...


·刑事诉讼法没收保证金有什么标准
      行政诉讼法没收保证金的标准是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的,法律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件数或者轻重来决定保证金的收取,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收保证金有什么标准该如何判断,同时对于没收保证金的,需要上报申请,及需要相关负责人批准,如果对于处罚不服,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上诉。 一、刑事诉讼法没收保证...


·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2)犯罪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