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关于工程质量的验收是有专门的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审查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才可以投入使用,在建筑工程开始的时候一般是要经过一定的规划的,并且也要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我们告诉您。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对其质量状况的一种反映。

验收实际上只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而已。

施工中真正大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状态的结果。

因此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的基础。

新的标准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但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结果是实际验收的依据。

前二个检查层次是在生产第一线,以班组的非专职检验人员为主体进行的,主要以对施工质量控制的形式进行的。其虽然不一定有检查的书面材料或记录,但却是真正形成实际质量的关键。因此加强班组自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自检评定“不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应返回生产班组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但如果自检不严密,则也有可能在检验批的检查中通不过验收而返工、返修。这样,质量缺陷如果产生,可能在生产(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即已发现并交付返修;也可能在检验批检查时发现而返工。施工质量的缺陷基本上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带入施工后期而生成更大范围的损失。因此,也完全谈不上是什么“死后验尸”了。

后一个检查层次是由非生产基层班组的专职检验人员主导进行的。其比较客观和公正,检查的内容以施工操作已形成进行。检查的结果一般要给出评定结论。只有评定为“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才能交由非施工单位的监理(建设)方面加以确认而完成最基础的检验批的验收。

原标准规范中归入允许偏差项目,并将各种不同项目的量测检查结果混合计算合格点率,以判定合格与否。这种做法不分主次,容易产生起决定性影响的项目偏差过大而造成质量控制的漏洞。例如,悬臂构件负弯矩钢筋往往因施工时踩踏移位,屡屡造成倾覆而引发伤亡事故。如只以尺寸允许偏差的合格点率要求并与其他项目混合检验,显然是不合格的。

传统观念中,将允许偏差视为不太重要的检验项目。这不符合“强化验收”的要求。不应仅以检查手段,而应以其对基本质量影响的程度来确定检验性质。故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也应列为主控项目。这是新标准的重要改进之一。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不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查项目。由于建筑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安全、健康、环保、公益等决定性的要求外,对一般使用功能、美观、舒适等也提出了要求。这些不具备决定性影响的检验,即可归于一般项目之列。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对于一般项目相关的缺陷,只要其数量和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不会给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明显的影响,因此仍然可以合格验收。

事实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只要没有根本性的缺陷,而一般缺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则就可以认为是合格了。

一般项目的检查性质分类

一类为定性判断的检查,如美观、舒适等。这类质量很难严格定量检查。一般采用观感检查、经验判定的方式。当然,如有可能还应尽量使其定量化,如折算成缺陷点来反映。

另一类是量测类的检查,一般以允许偏差的形式出现。允许偏差以内的量测结果认为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点;而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检查点则为不合格点,最终以总检查点数的合格点率来判定合格与否。

施工质量验收对合格点率的要求,原规范为70%;修订后普遍提高为80%;某些重要项目则为90%。应强调的是:合格点率不是判定一般项目合格与否的惟一条件。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如构件或结构上的奇异偏差),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如设备安装无法进行;结构抗力大幅度损失等),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此外,即使是超过允许偏差,超出数值也不希望过大。一般限制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即1.5倍允许偏差)。当然也并不严格限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改变原规范标准中死板地只以允许偏差合格点率判断的验收方式,考虑过大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影响而采取更实际的判断,这是本次标准修订“强化验收”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我们已经告诉您了,只有经过合格的监工才能够进行安全质量的认定,进行安全质量的认定是必须要达到合法的标准的,即使有偏差也不能够过大,所以这是要根据现实合理的情况来判定的,相信您现在对竣工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是什么意思?
      工程承包当然是有着具体的范围的,例如说像是小区的绿化或者是安装工程等,这些可能是专门分包给那些小的建筑单位来修建的,因此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当中都有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约定。不过有些人可能也是第一次接触建筑领域,对于工程承包范围是什么意思的这个问题可能都不是特别的了解。 一、关...


·劳动争议调解30日内结案是合法的吗
      劳动争议调解30日内结案是合法的吗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和劳动人之间的雇佣关系难免会不和谐,当企业和劳动人中间,由于保险、薪酬、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和矛盾时,由第三方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那么这个调解周期有多长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30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普遍较高,因此,为了促进相关企业符合相关质量规定,吉林省实行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那么,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吉林省建设工...


·试用期辞退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
      一、试用期辞退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 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已工作的人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已工作的人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一)、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必须要本人去办理,并随带户口本、身份证,印制一个十指的指模,大约需要一个星期左右可取证明。(二)、准备两张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当地派出所领取两张《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空白...


·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什么?
       一、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什么? 工程质量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工程的实体质量,如基础是否坚固、主体结构是否安全以及通风、采光是否合理等。 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


·劳动者怎么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怎么签劳动合同 (一)签订劳动合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1、了解你的需要和你未来雇主的需要。聘用合同谈判需要权衡与协调,要在这类谈判中成功,你首先要权衡自己的能力。你想要什么?你是否自信能达到既定的标准从而得到奖金?了解你自己的需要将有助于你选择公司的类型,每个公司所能...


·取内固定手术算工伤复发吗?
      取内固定手术算工伤复发吗?取内固定手术不算工伤复发,但是在这个方面的一些手术方面的费用的话,仍然是需要由对方来进行一个赔偿的,主要还是因为它仍然是属于之前的工作性的伤害,所带来的一些二次手术的办理,这是我们国家工商保险条例当中所明确的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鉴定后工伤复...


·怎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在我国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可能构成工伤的,需要经过法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一般相关的鉴定都有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那么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问题。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 工伤认定是劳...


·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写仲裁状
      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如果本人和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就比如说员工本人是因为受到了来自用人单位各种各样的压力,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也有给员工支付工资,但是这种情况下不仅仅是需要支付工资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更多的赔偿。不过在提起仲裁的时候...


·疫情在家办公工资发放规定是什么?
      疫情在家办公工资发放规定是什么?疫情在家办公工资发放规定是必须要按照正常的工资来进行发放,在家办公也属于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可以打卡考勤、分配任务和指标,使用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员工,考核达标的话,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