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其实我国的刑法直到现在为止对单位犯罪都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但是比较明确的是刑法当中对单位犯罪肯定是要予以惩戒的。因为,通过单位犯罪可能当中还会侦查出其他特别多的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的这些行为的,区分单位跟个人犯罪也比较好界定。下面我们就详细的给您介绍一下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一、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行为不拘于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也可以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或者说与单位的人格相关,也可以视为是单位的行为。但如果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并无实质的关联,则一般不应视为单位行为。
三、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由此可见,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主要是包括以上三种的,一般某些人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要为了实现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这种情形是不能够按照单位犯罪来处置的,还有实施犯罪的目的、最后非法所得的分赃等,因为单位犯罪的所有获利都是要汇入到单位当中的,而某些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



·刑法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分子从事信用卡诈骗的活动,尤其是近些年来科技的快速发展,很多人利用科技复制、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犯罪不仅手段高明而且花样繁多,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


·骗取出境证件罪主观的认定是什么?
      如今很多人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有时候就会出国旅游,在我国任何人出国一般都要办理护照、出境证才能出国,特别是企业、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管理很严格,但是有人会通过骗取的的手段来得到出境证就触犯了法律,那骗取出境证件罪主观的认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念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


·一、银行卡复制盗刷如何判刑?
      一、银行卡复制盗刷如何判刑?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有权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有哪些
      有权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有哪些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减刑假释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如果犯罪分子在监狱中表现良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他是可以减刑、甚至假释的。那你知道什么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减刑或者假释吗,他们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我们在下文做了讲解,供你阅读。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条件有哪些?
      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条件有哪些?近几年随着民事诉讼案件频发,有些罪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可能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严重的物质损失。如果被害人对结果有所异议,那么在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具体的流程和条件有哪些呢?对此我们带来以...


·玩忽职守罪行为司法解释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行为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行为司法解释是什么?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中山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每个城市都有可能发生抢夺的行为,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实践中,不同的城市关于抢夺罪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今天,我们主要来说一说中山市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挪用资金罪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挪用资金罪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犯本罪的...


·共同犯罪人分为哪些类型 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人一般是出现在共同犯罪当中的,此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而针对不同身份的犯罪分子,自然日后作出的处罚也是不同的。那究竟共同犯罪人分为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人分为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