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出卖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公民的个人信息其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属于公民人身权当中的隐私权的一部分。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实在网络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很多,尤其是在购买了房子、车子之后,很明显的感觉到他人获知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在我国出卖个人信息会构成犯罪,那么出卖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1、个人基本情况公民个人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 (包括手机用户信息 )、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病史等。2、教育背景3、学习经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4、个人的实践、个人成果获奖情况5、个人特长及性格评价6、联系方式与备注
二、什么是贩卖个人信息罪
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出卖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达到了规定标准之后,才会被认定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自然在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出卖个人信息量刑标准,在《刑法》第25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强奸罪可以赔多少钱
      强奸罪可以赔多少钱受害者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者遭受到了被告人的侵犯,从而造成生理和精神损伤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对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2条的规定也说明,受害者受到了他人的侵犯,到人民法...


·实践中要怎样才可以判缓刑
      罪犯若想要在判刑的时候同时被判缓刑的话,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最好就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来提供缓刑辩护为好。不过此时也需要罪犯实际满足了缓刑条件才可以。那究竟实践中要怎样才可以判缓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才可以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


·刑事诉讼法哺乳期6个月可以监外执行么?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会按照程序开展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按照规定,像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果不具备收监条件,则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这体现的是人道主义关怀。那么刑事诉讼法哺乳期6个月可以监外执行么?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哺乳期6个月可以监外执行...


·一、武汉醉驾准新郎是否构成犯罪?
      一、武汉醉驾准新郎是否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是犯罪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公然损坏财物的行为怎么认定?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公然损坏财物的行为怎么认定? 纠集三人以上的犯罪主体故意损害公共财物就会被认定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公然损坏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


·战时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概念是什么?
      军队有铁的纪律,军人就要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是作为一名军人最基本的要求,即使军人在服役期满复员以后,仍然属于预备役人员,仍然要服从征召,特别是在战争时期,更负有保家卫国、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战时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概念是什么呢?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


·刑法九行贿数额规定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不难发现有很多行贿的行为,中国社会讲究的是人际关系办事,因此在办理自己的事物 的时候送礼办事已经成为了常有的事情,但是如果某个机关单位的官员办事收礼物或者任何形式的钱就会收到法规的严厉制裁,那刑法九行贿数额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刑法九行贿数额规定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来认定贪污罪?
      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来认定贪污罪?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来认定贪污罪?如果构成贪污罪,根据情节的大小,其量刑标准也不相同。那么,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针对以上问题,下文为您一一解答。 ...


·涉嫌强奸未遂怎么判刑处罚
      涉嫌强奸未遂怎么判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六条同时也规定了对强奸罪的量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哪些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那么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那究竟是在哪些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你答案。 一、什么情况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哪些不同点?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哪些不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