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死刑犯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数都是由于当事人没有钱请律师,当然,具体表现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是这样表述的,法律的规定条件是具体明确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死刑犯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规定
(一)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1、本款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困而被放弃。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2、本款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本人及其近亲属”。这里所规定的“本人”,是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即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义务。(二)刑诉中对残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规定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而且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识别以至辩护都存在障碍,因而应当有辩护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刑诉中当事人为无期或死刑的法律援助的规定
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判决一旦生效执行,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在很长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是对重刑犯的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立足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这里所规定的 “可能被判处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得出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定论。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立即依照本款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首先就是因为经济困难,所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次就是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或者是其近亲属。其次就是对于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是,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来提供法律援助的。



·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一、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


·聚众斗殴罪主犯判多久
      通常情况下对主犯的处罚,也就是按照《刑法》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只不过此时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才能确定最终的量刑。那么您知道对于聚众斗殴主犯应该判多久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聚众斗殴罪主犯判多久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


·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有那么一群人,有着很好的工作和事业,比如事业单位,公务员,企业,公司,机关,团体,我们常人羡慕都来不及。可是他们呢还不满足,为了自己的到更大的好处,一群“志同道合”的人谋划着威海社会的事情,让普通老百姓水深火热,蒙受灾难。像这种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


·诈骗罪起刑点是多少?
      诈骗罪是以非法取得财产为目的,所以金钱的数额在诈骗罪中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而且诈骗罪的金额是有起刑点的,达到一数额才能构成诈骗罪,那么诈骗罪起刑点是多少?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诈骗罪起刑点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审理敲诈勒索罪程序是什么?
      审理敲诈勒索罪程序是什么? 一、审理敲诈勒索罪程序是什么? 审理敲诈勒索罪程序有: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涉嫌绑架罪能判多少年?
      涉嫌绑架罪能判多少年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刑事案件能不能转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能不能转民事案件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刑事案件是不呢转化为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是我国公民内部的一些矛盾纠纷,一般都是关于合同、财产、婚姻、公司等问题形成的经济利益或权利纠纷,可是刑事案件确实危害到了社会秩序并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行为,必须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民法典》(...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监督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监督有哪些?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


·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 犯罪未遂包括哪些情形
      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的状态。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


·共同过失犯罪不能确定犯罪人怎么办?
      共同过失犯罪不能确定犯罪人怎么办?共同过失犯罪不能确定应当认定为无罪,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无罪宣判,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