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资料验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程质量资料验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本身建筑企业在如今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的状态下竞争就是有些激烈的,所以企业发展过程当中的重要问题都是依赖于所有的施工项目能够呈现出质量特别过硬的结果的,在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又敢于管理创新,才能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的。工程在竣工以后,想必建筑单位也特别的关心工程质量资料验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资料验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二、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

三、工程概况

1、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2、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四、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六、整改通知书

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七、整改完成报告书

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1)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2)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4)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1)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2)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4)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

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定。

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法规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由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登记并加该公章。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一、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提供由国家认证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功能性试验检测报告。

十二、其他文件资料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对于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应该先由施工单位内部进行检验,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提交相关的申请表,由申请检测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至于说准备的资料因为不同的项目工程需要的资料都有差异,肯定是包括整个工程修建的所有资料的,甚至是地基用材用料都要保存好。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包含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工地工作不仅辛苦还十分的危险,为了保证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在工作的时候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危险,通常在施工现场都会有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存在的意义十分重大。那么,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包含什么? 一、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包含什么? 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


·建筑工程发包人义务主要是什么
      工程发包的整个过程必须要是公平公正的才体现了发包的意义所在,其实各方往往也就是最容易在工程发包的这个过程当中涉嫌的各种犯罪行为,所以政府就是为了统一规范建筑工程的发包,对发包人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约束。身为建筑工程的发包人首先就要知道建筑工程发包人义务主要是什么? 一、...


·工程结算合同管辖权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结算合同管辖权规定是怎样的?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


·员工被辞退怎么走法律程序?
      员工被辞退怎么走法律程序?首先协商,然后仲裁调解,最后起诉来进行判决。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法解除,一种是违法解除。不知你遇到了那种。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


·工商局不予立案的规定中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工商局不予立案的规定中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现在广大的消费者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消费者权益还是非常的看中的,而且现在国家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也是非常的重视,一般来说如果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了任何的方面的问题的话,都是可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但是工伤局也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进行受理的,那么...


·拖欠工程款起诉多久判决
      拖欠工程款起诉多久判决 一、拖欠工程款起诉多久判决 法律对开完庭什么时候下判决没有规定,但对立案之后什么时候判决有规定;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烧伤工伤鉴定什么时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以避免一些意外情况,例如人们常说的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相关活动所遭受的突发性意外伤害,而烧伤是工伤情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当劳动者遭受到烧伤或其他工伤事故时,需要进行工伤鉴定,鉴定时间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概念。那么到底烧伤工伤鉴定什么时候?对此...


·一、怀孕女员工辞退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怀孕女员工辞退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这些女员工既不想失去工作,但是又以一种非常消极懒散的态度来应付工作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


·在试用期培训期间可以辞退员工吗
      在试用期培训期间可以辞退员工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试用期,想必您并不陌生。用人单位为了更加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在录用员工之后,会给予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表现良好,符合公司的预期,公司就会给予转正。那么我国法律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规定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规定是怎样的? ...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可以同时享有吗?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可以同时享有吗?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可以同时享有吗?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可以同时享有,工伤必须由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