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水运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水运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什么?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大型工程中不允许有任何的质量问题出现,因为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就会造成整个工程出现严重的事故,进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有着一定的标准,那水运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等级标准

1、质量问题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返工或修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在两天内书面报告业主、监理人、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100万。

在两天内书面报告给质量监督站,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业主、监理人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在两小时内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量监督总站。12小时内出《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二、质量事故报告

1、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宽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业主、监理人、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按等级标准中的要求进行报告。

2、内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什么是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属于土木工程的范畴,其工作内容、应用技术与土木工程基本上相同或相通。仅仅是服务对象着重在水运行业。是土木工程的一个分支。

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防波堤(防砂堤)、护岸(海堤)、船闸(通航建筑物)、船坞等海岸、近海或内河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采用水运行业标准(JTJ、JTS).

水运工程技术取得突破进展“十五”期间,共完成水运工程技术开发和科研项目1000余项,其中近20项新技术成果达到或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数百项新技术成果达到或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例如:“全遮帘桩新结构技术”,“波浪往复作用下地基沙土液化处理技术”,“半圆形防波堤新结构技术”等都是我国“十五”期间引进创新国际领先的新技术。

近年来,我国内河通航建筑物技术创新成绩显著。三峡船闸采用四区段惯性输水系统,船闸单级运行的设计水头达到45.2m,标志着中国在高坝通航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闽江水口2×500吨全平衡式垂直升船机的成功建设,填补了中国大型垂直升船机建设的空白。在通航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水工结构和船闸输水等方面也有许多创新。

内河大水位差码头建设取得新进展,开创性地采用了高桩梁板直立式码头结构,装卸工艺采用了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丰富了内河码头建设技术。

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到100万属于一般质量事故,除此之外如果出现严重的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就是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土石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石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石方工程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建造都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时候土石方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根本。因为很多建筑工程在刚开始修建的时候,整个地基都是十分荒芜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土石方工程系进行平整,当然土石方工程完工以后也是要进行验收的,那么,土石方工程质量验...


·一、工伤后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工伤后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一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员若是由于工作,意外受伤,此时经过救治,即使出院之后也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此时在受工伤一年后可以辞退该职员。若是职员在受伤治疗期间,医院确诊其并没有残疾等症状的,此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


·个人工资条是不是隐私?
      个人工资条是不是隐私? 一、个人工资条是不是隐私?? 工资条对每个个体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但是否构成隐私要看具体情况。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与三期妇女的,但是以下的情形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一、工伤待遇是否由股东承继?
      一、工伤待遇是否由股东承继?工伤待遇不是由股东承继,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经确定为供养亲属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供养人,均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待遇。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


·工厂生产制造假药判多少年
      工厂生产制造假药判多少年工厂生产制造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鑫;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


·一、工伤赔偿都有哪些项目?
      一、工伤赔偿都有哪些项目?医院的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生活护理费。(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赔偿吗?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赔偿吗?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方式是什么?
      说起农民工,其实本身农民工所扮演的角色和其他的正常劳动者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原因,导致农民工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非常不受尊重,而且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样的现象屡有发生,本身农民工又不懂得如何维权。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方式是什么? 一、拖欠农民工工...


·劳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劳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出现劳动纠纷都是,在起诉之前是要进行仲裁的程序的,劳动仲裁跟法院判决的效力都是一样的,双方必须要按照仲裁的裁决来履行双方的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或者是有充分理由是可以在劳动仲裁时候申请法律援助的,那么劳动仲裁申请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