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为了照顾孩子维系家庭生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为了照顾孩子维系家庭生活,现在有很多家庭都是父亲外出打工赚钱,而妈妈则被迫远离职场留在家中洗衣做饭带娃,这就是所谓的全职妈妈。因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家庭开支基本来自老公,因此在夫妻关系不和闹离婚的时候全职妈妈都会很担心自己净身出户,那么,全职妈妈离婚财产分割能得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按照以上内容总结可知,我国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对夫妻双方都是公平平等的,不存在因为是全职妈妈就否认其获得合法利益的权利。全职妈妈离婚财产分割能分多少?首先得看夫妻双方协商的意愿,如果是起诉法院判决的,婚后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分配时也应平等分配,但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无收入无居住场所的,法院判决会有倾向性。


·一、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


·济宁今年小孩抚养费是多少钱如如何确定的?
      孩子抚养费的诉讼案件,通常是与离婚案件一起提出的。在司法实践中,孩子的抚养权、债权债务的分配问题,一直是一个瓶颈性的问题,鉴于此,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孩子的抚养费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的,不同的地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不同,今天我们给...


·一、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归谁? 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离婚时...


·丈夫在婚内涉嫌重婚坐牢吗
      丈夫在婚内涉嫌重婚坐牢吗?婚内涉嫌重婚一般都是要坐牢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


·女人离婚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现阶段很多人对于结婚生子并不是很慎重,导致了很快结婚离婚,但是孩子和财产分配成了很严重的问题。离婚后不仅要考虑财产的分配,还要考虑孩子谁来抚养的问题。这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双方父母中的哪一方变得尤为重要。那么女人离婚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女人离婚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最...


·上门女婿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如今法律上已经没有什么上门女婿的说法,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居住,而男方亦是可以到女方家生活居住。而日后要是离婚的话,对财产的分割也是按照普通婚姻的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下面我们就告诉您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


·因分居而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有的夫妻是因为两人长期分居,感情变淡了之后离婚的。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是对分居离婚的条件做出了规定的。那么实践中,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因分居而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


·失独家庭补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上还是有很多的失独家庭存在,这些家庭原本是可以在幸福的状态下生活的,但是阻挡不住意外的发生,所以对于失独家庭的补助是我们应该予以关心,现在失独的家庭所能够获得的补助是有规定的,关于失独家庭补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一、失独家庭补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关于...


·彩礼能不能视为赠与,彩礼可以视为赠与吗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给女方的财物,表面上看来,赠送彩礼具有赠与的性质,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彩礼能不能视为赠与呢?而要是男女解除婚约后彩礼怎么处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彩礼能不能视为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拟制血亲能否结婚 姻亲可以结婚吗
      一、拟制血亲能否结婚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


·在我国起诉离婚的律师费什么时候付?
      在我国起诉离婚的律师费什么时候付? 律师费一般是签订委托合同后一定时间给付。也可以根据合同来确定。律师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1、常规收费。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