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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征地补偿最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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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所分配的费用一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律问题,而农村征收土地就更为敏感一些了。农村集体中一些人的房产在当地,但人却是非农户口,那就这部分人的土地征收费用是否给于一直是争议的问题。那下面我们就非农户征地补偿最新政策这一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 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还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均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尤其物权法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是,实践中,征地补偿款是否拨付到位,款到村民委员会手中之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是对于应该分配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而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却各有争议,有法院认为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法院管辖。那么,这部分人员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够得到赖以生存的征地补偿款,尤其对于按照城市居民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在失去土地又无社会保险保障其生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维权,值得我们思考。我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其非农业户口的一个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征地补偿的范围之外,而应该综合进行考虑。首先,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关于该事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生活,是否以本集体固定的生产生活为生活来源进行判断。
二、 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类案件的要求是非农户的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而进行给予问题的处理方法,而不是单单就一个非农户口就否定了其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身份,这个问题您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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