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就业和劳动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就业和劳动,我们在进入单位或者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在工作期间,如果不慎发生意外,即造成工伤。如果造成了工伤,除要及时到医院救治之外,我们也应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因种种原因造成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如何补救?下面听听我们的看法。


1、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将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行使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程序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无从谈起。其次,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也不符合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及其法律属性。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即权利人可以依自己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然而,工伤待遇显然不能因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就当然获得,工伤认定申请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此外,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法律赋予了提出延长申请期限的权利,故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属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那么,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就仅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期限规定而已。

2、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

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来说,其法律后果将使其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精神,对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而言,也将丧失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权利。

因此,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如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职工作为特殊主体,其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尽管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但法律并没有将此类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故职工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适用上述一年的规定,由于其属于诉讼时效,故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当然,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带有一定程度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赋予其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不仅具有权威性、效率性,同时由于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工伤认定应当行政优先,司法应保持应有的克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就体现了行政优先的理念。在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下,职工及其近亲属将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权利,且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工伤纠纷完全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平等主体的利益争议,不涉及公共利益,国家无需介入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故赋予职工及其近亲属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性权利。因此,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绝受理的案件,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职工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判令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然,职工也有权放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就意味着职工及其亲属将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但是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自行解决工伤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因为造成身体损害的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对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如何补救仍存在疑问,可以向律师咨询。




·劳动仲裁开庭什么时间去?
      劳动仲裁开庭什么时间去? 一、劳动仲裁开庭什么时间去? 劳动仲裁开庭会有司法机关通知具体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开庭到达即可。劳动仲裁开庭五日前,应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


·公职人员被批捕在押期间还有工资吗?
      公职人员被批捕在押期间还有工资吗?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


·一、工伤后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工伤后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一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员若是由于工作,意外受伤,此时经过救治,即使出院之后也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此时在受工伤一年后可以辞退该职员。若是职员在受伤治疗期间,医院确诊其并没有残疾等症状的,此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在劳动法中,对于工作时间是有一个严格的法定要求的,一般来说,雇佣关系中的员工每日的工作制度都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当然,在有需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加班,而针对这种加班,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的。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


·辞职如何自己缴纳社保?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或者劳动者辞职,与用人单位不在有联系,那么有关劳动者的该如何缴纳社保呢?那么辞职如何自己缴纳社保,这就是我们将要为您讲解的本文要点,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一、请问辞职如何自己缴纳社保 有关辞职如何自己缴纳社保,有以下解决...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


·企业倒闭后工人工资怎么办
      企业倒闭后工人工资怎么办 企业倒闭后工人工资怎么办: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公司解散(倒闭)属于法律允许的...


·辞退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情况
      劳动关系在我们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因为劳动能够证明存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到底有多少,如果在工作中出现纠纷时不至于没有一个证据。如果出现劳务赔偿的话,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赔偿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那么辞退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情况有什么? 一、辞退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情况 根据相关...


·我国上海工伤鉴定要多久
      生产生活当中可能因为各种意外导致我们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伤害,遭到工伤以后,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才可以对赔偿的相关事宜展开协商。相信在鉴定的时候,您对鉴定时间是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我国上海工伤鉴定要多久的问题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我国上海工伤鉴定要多久? 1、工...


·因疫情延迟开工工资怎么算?
      因疫情延迟开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


·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一个完整的工程能够面世的话,那么不仅仅建筑方在修建过程当中付出了比较大的心血,对于开发商来说也是如此。因为工程在开发之初也是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的,因此如果工程质量不太合格的话,肯定对双方来说都是有损失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工程质量赔偿标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