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就业和劳动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就业和劳动,我们在进入单位或者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在工作期间,如果不慎发生意外,即造成工伤。如果造成了工伤,除要及时到医院救治之外,我们也应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因种种原因造成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如何补救?下面听听我们的看法。


1、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将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行使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程序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无从谈起。其次,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也不符合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及其法律属性。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即权利人可以依自己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然而,工伤待遇显然不能因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就当然获得,工伤认定申请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此外,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法律赋予了提出延长申请期限的权利,故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属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那么,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就仅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期限规定而已。

2、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

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来说,其法律后果将使其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精神,对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而言,也将丧失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权利。

因此,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如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职工作为特殊主体,其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尽管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但法律并没有将此类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故职工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适用上述一年的规定,由于其属于诉讼时效,故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当然,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带有一定程度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赋予其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不仅具有权威性、效率性,同时由于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工伤认定应当行政优先,司法应保持应有的克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就体现了行政优先的理念。在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下,职工及其近亲属将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权利,且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工伤纠纷完全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平等主体的利益争议,不涉及公共利益,国家无需介入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故赋予职工及其近亲属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性权利。因此,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绝受理的案件,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职工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判令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然,职工也有权放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就意味着职工及其亲属将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但是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自行解决工伤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因为造成身体损害的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对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如何补救仍存在疑问,可以向律师咨询。




·一、工伤保险待遇中最重要的待遇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中最重要的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中最重要的待遇如下: 1、治疗期间的费用报销:包含了住院伙食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的费用等。在符合规定的费用,实报实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可参考当地《工伤保险条例》 2、在...


·关于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吗
      关于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吗? 我们知道,现在的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相对应的经济也越来越好,所以带动的公司的建立就多了,每个公司都有一个法人。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关于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吗? 一、关于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吗? 法人代表...


·被单位违法辞退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被单位违法辞退可以主张哪些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全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未盖骑缝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劳动合同未盖骑缝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只要双方已经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没有骑缝章,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二、骑缝章骑...


·一、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合不合法?
      一、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合不合法? 劳动合同的变更通常在三种情况下进行,第一种情况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相应变更。如最低工资的调整。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第三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
      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 一、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 (一)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类别有哪几类?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类别有哪几类? 经济的发展会使得公路工程增多,同时,交通的便利也使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但实践中,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却并不少见。公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会导致交通出现拥堵,还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那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类别有哪几类?律师3665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


·脚趾骨折工伤赔多少钱?
      在工作中特别是工人工作在工地很容易出现身体伤害,也就是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个人承担不起高额的费用。因此对于工伤有严格的规定,那脚趾骨折工伤赔多少钱?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工伤事故赔偿 (一)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


·如何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纠纷
      如何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纠纷 一、索赔条款 在我国《合同示范文本》中可引用的索赔条款是相当明确和具体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特殊保密增加的措施费; (2)工程师指令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和单位合法,具有主体资格;单位规章适合劳动者;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单位业务之一;单位给予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服从单位管理命令,稳定、持续的为用人单位。提供体力智力上的劳动并收取合适报酬才形成合法关系。一起看一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