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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案例一:为生二胎和落户家住深圳的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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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离婚”案例一:为生二胎和落户家住深圳的张小姐与武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2年4月离婚,并先后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分别对小孩的抚养以及房产、股票、存款的分割作出约定。这看似普通的“和平分手”,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故事。2013年,张小姐到福田法院起诉武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并对夫妻双方财产重新分割。在起诉状上,张小姐道出离婚缘由:2012年初,其再度怀孕,为了解决二胎的出生和户口问题,经武先生不断劝导,终于答应离婚,并坚称此次离婚为“假离婚”,两份协议均系受武先生胁迫所签。但武先生否认“假离婚”的说法。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假离婚”案例二:为购买福利房王小姐与陈先生于2007年结婚,2012年5月离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数月,王小姐购得一套福利房。2013年4月,陈先生到福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王小姐离婚协议无效,并拥有王小姐所购房屋的一半产权。陈先生称,其与王小姐离婚,系因购买福利房需要,非双方真实意思,并指出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二人工资仍由王小姐保管。王小姐则认为,其与陈先生因性格不合离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且所购福利房由其一人出资,至于二人仍共同生活,是因为陈先生提出租住其房屋,所谓其保管的工资实际为陈先生每月上交的租金。该案经开庭审理,王小姐获得胜诉。“假离婚”案例三:让债主们追索无门家住福田区的张先生1988年来到深圳,并迅速挖到了其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当年,他与李女士相识并结婚。婚后,张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李女士则在家里安心做起了全职太太。然而,从2010年开始,张先生的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至2012年底,公司严重资不抵债。2013年4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二人名下房产、汽车、股票及大部分银行存款归李女士所有。2013年底,张先生公司宣布破产,因资产不足,部分债权人债权无法完全清偿。2014年3月,张先生到法院起诉李女士,称因双方离婚“事出有因”,关于财产的分配非真实意愿,要求其返还相关财产,李女士拿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拒不返还涉案财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无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二、法官说法“假离婚”反悔 法院难以支持福田法院林涛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而,现实中“假离婚”的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默契,存在胁迫情形的概率几乎为零,而欺诈又因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以等分为刚性原则,所以实践中很难举证,故就“假离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假离婚案件,他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包括生二胎,还包括买房的利益的。生活当中假离婚案件如果反悔的话,法院是难以支持的,因为离婚一旦生效,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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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了夫妻是否可以离婚
      女方怀孕了夫妻是否可以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特殊保护,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一项限制的规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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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一、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原告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事实上已经终止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诉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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