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判决书样本是什么样子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有关法律条文中,高空坠物虽然不是故意伤害罪,但也因为造成了危害,是需要给被害者赔偿的,被告也会因为情节是否严重而判定是否有刑事责任。那么,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判决书样本是什么样子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怎么判定的?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以上便是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分析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根据《侵权行为法》第87条的表述“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认为该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臵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那么在归责原则上就属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但笔者认为,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7](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1、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于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主体认定分为三种:管理人、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和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相对公平)。而且,通过第87条的立法,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8]2、责任类型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一是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3、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三是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高空坠物行为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应当突破思维局限,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社会保险等多种途径,建立起与侵权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判决书的样本都包含什么,在认责分析中,需要根据归责原因,考虑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以及是否可以免责等,相关的免责事由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具体定酌。



·一、起诉分割财产到判决多少时间?
      一、起诉分割财产到判决多少时间? 分割财产从起诉到判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可延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故意伤害六十岁老人会判多久
      故意伤害六十岁老人会判多久 一、故意伤害六十岁老人会判多久 1、伤情轻微 不构成轻伤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违法治安管理法规,公安机关可酌情予以训诫、罚款甚至治安拘留十五日以内。 2、不构成轻伤,其他情节恶劣,同样可定罪量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


·无证驾驶撞死人法律怎么判
      无证驾驶撞死人法律怎么判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他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根据情节不同可判处长短不同的刑罚。具体有四种定罪标准:1、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伤的,通常是3人以上重伤的,判处有期徒刑一般是三年以下;2、无证驾驶致多人死亡的属于严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3—7年有...


·当事人一审未提出时效问题,二审或再审提出能否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


·上诉后出示谅解书能少判吗
      有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而如果是在二审中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二审法院可以据此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较一审所判的...


·一般盗取他人信息贩卖信息判多久?
      一般盗取他人信息贩卖信息判多久?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遇到个人信息被贩卖的情况,比如收到陌生推销信息等。贩卖信息是指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居民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以及住址姓名等,进行出卖以取得利益的行为。那么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一般盗取他人信息贩卖信息判多久?下面本站我...


·持刀伤人未遂判几年才会被释放?
      持刀伤人未遂判几年才会被释放?持刀伤人未遂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会被释放,《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行终了...


·拿刀入室抢劫判多少年
      入室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


·法律上批捕到判决要多久
      一、法律上批捕到判决要多久一般是需要6个月的时间的。根据实际情况。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1个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如果案情复杂,每个阶段可能延期。二、人民检察院批准...


·仲裁的裁决是否为最终判决?
      仲裁的裁决是否为最终判决?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在仲裁结束后,仲裁员的裁定是最终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满,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诉讼。只有很少的情况可能改变。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