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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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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个犯罪其实在主观方面都是有严格要求的,这在实际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是要考虑到的,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那对于强奸罪来讲,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属于哪种呢?请跟随率本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强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但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则只要求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希望与之发生性关系。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尚未成熟,还不知道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质、后果,因此,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都可构成强奸罪。至于明知,则既包括确确实实知道其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确实知,又包括认识到其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可能知。二、如何认定强奸罪?1、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结合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其实是故意,并且此时还要求为直接故意,毕竟在犯罪故意当中又可以区分为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如果此时行为人并非具有直接故意的心态,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他构成强奸罪,自然不能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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