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高空坠物致人死要判刑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高空坠物致人死要判刑吗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发生一直是一件很揪心的事情,不管是受害方还是过错方,对他们来说都是一种折磨。社会上对高空坠物伤亡的时间也是极为关注,但是悲剧仍然是没有因为伤痛而停止。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发生对于过错方来说,最关注的还是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还有高空坠物致人死要判刑吗?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

传统观点认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的张明楷教授,对此表示异议,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死以后,对于行为人后面的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而继续“杀人灭口”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即可,而没有必要并罚,因为尸体根本不可能成为“杀人”的对象,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益保护对象。

四、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其一,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行为人只能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部分责任。其二,作用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行为人在对他人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作用谁大谁小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人员必须根拥有关案件事实,客观地加以认定,才能做到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五、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答案现在已经很肯定了。高空坠物致人死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事件,涉及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上内容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认定,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死这一事件,您如果还有问题,可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两者的法律概念和说法是不一样的,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区别,因为只要是犯罪既遂的话就说明具备了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要件主要是: (1)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必须...


·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方面是什么?
      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时候,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其中就包括监视居住。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办案,这体现的也是对人权的尊重。那么,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方面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


·无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需要承担吗?
      无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需要承担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同属法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须违法行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都重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等等。但是就现代社会而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二者也是明显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刑事责任产...


·诈骗罪可以缓刑吗,相关规定是什么?
      诈骗罪可以缓刑吗,相关规定是什么?诈骗罪是否可以缓刑的相关规定是: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一定要尽量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在被判处的刑罚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候,那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判缓刑的。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二、相关内容拓展缓刑,也...


·妨害作证罪量刑是怎样的
      相信您都听说过妨害公务罪,那么是否知道我国《刑法》中还有妨害作证罪呢。很显然,这个犯罪一般是出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那么您知道我国是怎么对妨害作证罪量刑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妨害作证罪是什么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 妨害作证罪,...


·判刑后在哪里服刑?
      罪犯被判刑后具体在哪里服刑,法院的判决书上都会写明的。想要了解判刑后在哪里服刑,首先应当知道罪犯被判的是什么样的刑罚。判刑后在哪里服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罪犯被判刑后在哪里服刑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


·集资诈骗罪50万判几年
      集资诈骗50万元属于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社会生活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隐藏身份信息的便利,导致淫秽色情视频和小说的传播越来越多,毒害了人们的思想,对社会完成了巨大的危害。国家对于传播淫秽色情定罪,保证了文化传播的健康性。下文详细回答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


·减刑的类型有哪些,哪些情况能够减刑
      在我国,实际执行的刑期总是比判罚的刑期要短,主要是因为减刑制度的存在。针对不同的表现,有不同类型的减刑,那减刑的类型有哪些?只有在满足了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形时才能减刑,那哪些情形能够减刑?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减刑的类型有哪些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减刑被分为可以...


·诈骗罪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诈骗罪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诈骗是刑事案件;诈骗罪的追诉期为20年,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则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如果未被公安机关发现,20年后不再追究; 20年追诉期的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