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是如何构成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上面所说的,提供精神药品是必须要获得国家的同意才可以实施,如果存在非法的提供那么是会造成国家对药品管理秩序的混乱,危害国家的公共安全,一般在认定犯罪实事时也要看所构成的要件是否齐全,这样才能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



·信用卡诈骗服刑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每个人手中都有一张或者几张信用卡,这是非常重要的私人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否则一旦丢失,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刑法中也有信用卡诈骗罪这个罪名。那么信用卡诈骗服刑罚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刑法有关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信用卡诈骗服刑罚金标...


·预备阶段的终止是犯罪么?
      预备阶段的终止是犯罪么?是犯罪,造成损伤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1、犯罪预备的中止即停止预备犯罪,犯罪人不再继续为实行犯罪做准备。2、犯罪预备阶段进行到犯罪实行阶...


·故意伤害致轻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故意伤害致轻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1、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2、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但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


·抢夺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一、抢夺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刑事案件提请批捕期限最长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提请批捕期限最长是多久? 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期限,自刑事拘留开始计算,最长三十七天。 《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期限: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无证驾驶如何免除拘留
      无证驾驶免于拘留必须符合以下的情形之一:(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如果个人有上述法定情形,可以申请免于行政拘留,除此之外,就算写申请也是不能免于处罚的。治安管...


·法人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法人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法律责任有别于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是指由于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可分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哪些虽然《刑法》中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是属于自然人犯罪,但此时对自然人也是有要求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过针对一些特殊犯罪则犯罪主体可能就比较特殊了,那您知道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构成侵占罪的条件有哪些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从字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实际上确实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其中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法律中要求仅仅是一般主体,而要是职务侵占罪的话,那就是特殊主体,必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面也不同,那到底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


·恶意透支行为会受刑事处罚吗
      很多人接到银行催促偿还信用卡的电话后会问,什么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会受刑事处罚吗?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那实践中恶意透支行为会受刑事处罚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恶意透支行为会受刑事处罚吗 ...


·走私铝锭多少以上才判刑
      要看是否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判刑标准,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3—10年);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