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死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古时候,杀人就应该偿命。但是放到现在这个法治社会来看,杀人的并不一定就会判处死刑。当然,实践中具体适用死刑的范围也是不同的。那到底关于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执行的注意事项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死刑的执行,除应遵循上述程序外,还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对死刑犯的游街示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受旧习惯的影响,为制造声势,增强法律的威慑效果,将死刑犯插上写有姓名和罪状的标签,拉到繁华地区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对罪犯人格的侮辱,违反法律关于执行死刑不应示众的规定。而且,这样做容易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曾多次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对死刑犯游街示众,以体现文明执法。
3、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主要包括两种,即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其中死刑缓期执行又叫做死缓,但这并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五大主刑,仅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定。要是你对死刑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镇江律师。



·刑事诉讼法讯问的原则包括哪些?
      讯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讯问过程当中,有利于查清案情。但是实际上,讯问室,需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并不能够滥用,那么刑事诉讼法讯问的原则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讯问的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的下列条款中:第一百一...


·故意毁坏公财物罪追诉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故意毁坏公财物罪追诉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故意毁坏公财物罪追诉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什么行为构成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
      判断实际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时候,首先要知道究竟怎样的行为才属于诈骗行为,而之后就是看具体的犯罪数额,有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这样才能进行定罪,那之后也才可以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究竟什么行为构成诈骗罪呢?我们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行为构...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权限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权限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具有具有会见在押人员等的权限,具体权限如下: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


·缓刑期间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缓刑期间限制的规定是什么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检察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检察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检察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邮政法》第...


·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
      为了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维护我国居民的合法权益,海关商检部门会对进口的货物进行检验检测。这个过程中,也存在徇私舞弊的现象。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有一种是商检徇私舞弊罪,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的工作人员。那么,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下面我们结合刑法有关条文和您讲一件。 ...


·铁路逃票多少金额会拘留
      如果逃票数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处罚金。如果存在多次逃票、拒不补票、在车站大吵大闹等严重侵害铁路运输公共秩序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最高十日行政拘留、最高20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河南诈骗罪量刑标准2023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诈骗罪量刑标准2023是怎样规定的? 一、河南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


·滥伐林木罪犯罪类型是什么?
      森林是大自然赐予我们的财富,是极其宝贵的资源,需要您来共同保护。滥伐林木罪,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滥伐、盗伐林木,否则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滥伐林木罪犯罪类型是什么呢?跟随我们来学习一下吧! 一、滥伐林木罪是什么? 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