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期徒刑缓期执行可以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缓期执行又称缓刑,是指犯罪人在判决之日起,法院给予一定的期限来考验犯罪人,假若犯罪人行为良好,便给予一定的减刑量刑的判决。根据我国法律,缓期执行适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死刑。但是无期徒刑缓期执行可以吗?
无期徒刑不能缓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能判缓。无期的意思就是“没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总的来说,缓期执行并不适用于无期徒刑,仅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并且法院认为其缓刑的执行对社会不存在危害。所以缓期执行仅使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死刑的罪罚。



·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吗?
      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吗? 一、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65条...


·涉黄属于什么罪
      要看涉案的情节,若是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至15日以内拘留,并处500至5000元以内罚款。若是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属于刑事案件,要按照刑法规定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盗窃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那么盗窃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把偷窃自...


·二级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规定是什么?
      二级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规定是什么?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d)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一、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拘束...


·新刑诉法129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情的发展和各种新型案件和情况的出现,国家对刑事诉讼法也是处于不断修正过程中的。这就不免出现旧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某些行为的规定的差异,接下来就由我们向您介绍一下新刑诉法129条的具体内容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条例内容。 新刑诉法129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处罚
      保护林木人人有责,但犯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的还是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是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是如何处罚,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 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再审移送管辖程序是怎样的?
      一、刑事再审移送管辖程序是怎样的?刑事再审移送管辖需要遵守提出诉讼请求→审查→受理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请求→审核是否可以将案件移送→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司法机关的程序。移送管辖就是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


·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是怎样的
      诈骗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制定了有关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但是大多数人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不是非常的清楚。下面,我们对该解释专门做了整理,请阅读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


·大股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除名吗
      大股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除名吗?大股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可以除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东除名需要满足的条件是:(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


·危险驾驶罪的判决流程是什么
      判决流程:1、开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2、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进行举证,申请证人出庭;3、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4、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