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和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若用人单位不把签订规定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自行保管,那么僵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即使用热单位实施了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劳动者也无法察觉,故而我国法律严禁此种行为的发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如何?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如何 ...


·政府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是什么?
      政府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是什么? 一、政府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是什么? 政府劳动合同有的内容是: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


·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一、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 根据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职职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三项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有多长?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有多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在不小心的情况下受伤,特别是在一些从事高危行业的工人,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更大。在受了工伤以后,我们要详尽地了解赔偿标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利益。下面我们就来向您介绍一下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 一...


·劳动争议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即其争议内容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当事人往往对权利实现的期待十分迫切,如对整个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则可能会使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或再次就业、领取失业救济等权益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加之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争议的多个焦点往往相...


·劳动者试用期辞职要不要赔偿
      试用期辞职要不要赔偿1、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2、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


·竞业限制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竞业限制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一、竞业限制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竞业限制辞退的规定是予以辞退之后,不需要再履行禁业限制。对此,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搞竟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 二、竞业限制与竞业禁...


·合同到期怀孕工厂搬迁可以要求赔偿吗?
      合同到期怀孕工厂搬迁可以要求赔偿吗?肯定是需要赔偿的,因为公司将要搬迁,必然导致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发生了变更。如果您不愿意去那边工作,则公司是需要支付您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搬迁,如果新地址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且在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劳动者应当服从。属于劳动...


·法律意义上的误工费是一次性支付吗?
      法律意义上的误工费是一次性支付吗 赔偿款是可以分期支付的。以往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金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这是一个...


·一、劳动合同备案需要社保缴费凭证吗?
      一、劳动合同备案需要社保缴费凭证吗?不需要,办理劳动合同备案需要的材料主要有:1、《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另需携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实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