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湿地公园是属于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生态公园,主要是用来进行科普宣传、弘扬湿地文化,并且也具有一定旅游观光和休闲娱乐性质的主题公园。而且湿地公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保护我国的生态平衡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各地政府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动迁改造湿地公园的。那么,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湿地公园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不同地区的有不同的补偿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具体的金额主要由当地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而定,主要按照当地的平均产值做决定,补偿费中包括了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费用等,一般安置是进行统一安排,补偿费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补偿管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房屋拆迁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拆迁要注意的问题其实很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一样也会有所不同,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

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

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

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

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如此等等。

我们只能告诉您的是,湿地公园在拆迁补偿的过程当中,是包括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附着物补助费等各种不同项目的。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说我国天南海北的拆迁补助的具体金额有着巨大差异。因此我们没有办法在这里给出您一个统一的拆迁补助标准,这是政府按照当地的平均年产值来做决定的。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无论是哪,都是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并不是一直能拥有这个权利的,比如拥有人生病而死,或者自动退出此权利,那么就需要有一个人来继承该权利,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有些是部分继承,有些是全部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对于家...


·商丘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丘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商丘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1、商丘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都有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都有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都有什么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


·法律援助的地域范围是怎样划分的?
      法律援助的地域范围是怎样划分的?为了那些经济困难者在法律问题上能得到帮助,我国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只要是确实在经济上存有困难且有法律问题难以解决的都可以申请法援。而法援的申请除了要满足其特定的条件外,在地域上也要有所注意才行,就如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那么法律援助的...


·刑诉法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刑诉法地域管辖,当案件发生在不同地方时有产生不同的情况,那么刑诉法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产生的案情又归属哪里?接下来就让我们具体的讲解一下,让您对他有个更深刻的印象。一、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


·佛山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可以享受吗?
      现在随着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很多的地方在城市进行老小区的拆迁,在农村进行征地改造等等。因此,涉及到很多的拆迁和征地方面的纠纷。佛山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可以享受吗?这个是享受不了的。如果户口没有迁出可以同等的享受。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一、佛山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可以享受吗?从...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是什么,具体内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是什么,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民法典? 我国目前没有出台过土地承包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遵循的法律为《民法典》与《土地承包法》,如果发生了土地承包的合同纠纷,可以参照以上两种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写字楼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写字楼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现在大城市可能每天都有拔地而起的各种各样的写字楼,这些写字楼正好也是体现出了如今商业化社会发展的步伐是非常的快速的。写字楼一般都是出租出去作为办公楼来使用的,所以写字楼的土地使用年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可能也有很多人会比较好奇写字楼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


·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包括哪些
      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包括哪些?犯罪地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在确定地区管辖的管辖法院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二...


·买房子没给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在我们的现在的生活中对于房子这个东西我们几乎都是会用非常多的时间打拼赚够了钱才能买的起,然而我们生活中买房子有可能遇到一些问题,有的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买房子没有给土地使用证那怎么办呢?买房子没给土地使用证怎么办?有什么规定吗。 一、房子,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 “小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