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况下不得辞退员工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哪些情况下不得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能辞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29 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26 、 27 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仅仅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些特殊情况,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对应的员工。但如果员工具有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其实还是可以依法将员工辞退。但要注意,如果单位属于违法辞退员工,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几份
      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因此关于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几份的问题,至少当事人应该一方一份。那从法律上面分析,劳动合同的份数究竟是多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几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吗
      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吗?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吗? 一、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吗? 可以的,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出辞职是否有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出辞职是否有补偿? 劳动者不续约的没有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新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增加的除外。用人单位不续聘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支付劳动者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请求延长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恢复违法行为,应...


·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
      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进行一个整体的了解,庭前”如果是指起诉后到开庭前,如果是原告方律师,准备好起诉书,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意见,如果是被告方律师,准备好答辩意见,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意见,当然开庭时必须带上委托书、公函以及律师证。如...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怎么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怎么走 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怎么走 先要到当地的劳动部门举报,再拿出用人单位侵犯你的相关证据,写成投诉文书递交劳动部门。受理范围,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受理条件: 1、违反...


·怎么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怎么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一、怎么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


·向工保局申请工伤待遇的项目有哪些?
      向工保局申请工伤待遇的项目有哪些?工伤待遇应当根据鉴定结果来具体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1、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3%吗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3%吗?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


·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哪些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即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来证明。不过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者的权益来说并没有保障,许多劳动纠纷都是因无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那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哪些标准?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


·公司经理是选举还是聘任
      聘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简而言之,股东会产生董事长,董事会产生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