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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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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13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另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在中级人民法 院没有把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时,基层人民法院擅自审判,违反了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撤销原判是正确的。因为撤销原判后还要按第 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不是二审改判的问题,所以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管辖错误,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由于该案件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裁定, 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不涉及在审理时应适用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的问题。至于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其判决仍属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不 影响其行使上诉权利。



2、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量刑过轻,是否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案件,无论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由,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还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 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必须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的制约。即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 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必须是属于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如果原判不存在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就缺乏法律根据。如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名,实际上是要原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更是错误的了。个别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 人要求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在量刑上确属畸轻,必须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可以以被告人上诉理由无根据,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再另行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


·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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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刑事案件适 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概括为三条: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 及被...


·什么是评议?什么是宣判?分别如何进行?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由审判长主持下秘密 进行,意见发生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难以决定的,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由于刑诉法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的规定,案件主审法官往往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为防止庭审活动的无序化,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我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了庭前会议制度,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表面审 查的基础上,召集控、辩双方共同到会,对案件有...


·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
      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 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法发〔1993〕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


·刑事开庭阶段程序
       开庭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
  (1)宣告开庭之前,书记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


·刑事诉讼代表人具备的条件
      由于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行使单 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单位被告人的相关诉讼义务(接受刑罚的义务除外)。因此,并非什么人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只有具备一定的必备条 件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刑...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以后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程序,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方法;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一)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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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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