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归谁?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归谁? 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归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所有权遵循同样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片综合价或者年产值标准,今后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宜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评估投入成本、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多项要素的基础上,核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所占的比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按核定比例分别受偿,承包人如已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利益应在核定比例内扣除。按照权重比例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标准,具有便捷、高效等优势,有助于公平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益,也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程序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独立征收补偿,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权利。实施征地时,征地机关应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受偿主体地位,就征地补偿标准充分听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并告知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征地机关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登记的,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未经登记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协议。征收机关应当在拟被征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组)、乡(镇)公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登记手续。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的支付上,宜采取征地机关直接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或者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是国家与承包经营人之间直接的法律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无权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而直接支付补偿费的方式也可以避免出现截留、挪用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以上就是关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归谁的情况的介绍了。从上文可知,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且符合转让条件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后,此时出现了征地情况时,受让方即新的承包方是可以享受到征地补偿的,而关于补偿费的标准问题就依照各个地方的标准进行执行就行了。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划拨土地转让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审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般分为前期准备、整理开发、入市交易、项目建设四个阶段。乡镇统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镇土地股份联营公司,以土地使...


·土地承包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土地承包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二、土地承包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


·重庆2023货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货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二、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


·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


·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
      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地区的政府都在进行征地。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会给被征地一方高额的补偿款。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份不小的收入。但是,当夫妻离婚时,这部分补偿款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可能您还不是很清楚。下面跟随我们一起学习离婚征地补偿款...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什么地方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什么地方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


·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流程
      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流程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


·民事诉讼赔偿地点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赔偿地点规定是怎样的? 一、申请民事赔偿的地点通常是哪里?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


·房地产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
      房地产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0年。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已经超过20年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再保护权利人的权益。2、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


·承包土地可以建民宿吗
      承包土地可以建民宿。但是,该种情况下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