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现今农村大多数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而留在家里的老人也没有多大的能力可以去种地,因此,一方面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了土地可以充分得到利用,因此,就出现了土地承包,那么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
一、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
在此种情况下,死者家人可以代替死者向违约方追诉赔偿,如果违约方不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即(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然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条法律确定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这种看似矛盾的两点正是产生前面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也是前面两个案件法律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1、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尽如一个比较有名的谚语所说,没有不存在例外的规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多数都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我国也同样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说,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至于说如何履行,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2、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相信读完文章,您心中已经有答案了。目前法律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合同类型的不同,是可以确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的。当然合同如果继续履行,那么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中国土地使用权年限最短是多少年?
      中国土地使用权年限最短是多少年?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一、区别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 3.土地...


·保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保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土地使用要求变大,而很多地方在征收土地的同时都会对原有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而且因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保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河北省人民...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相信您都清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既然是抵押贷款,自然需要有一定的抵押物,其中抵押物可以是房子,也可以是车子等。总之,就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可以抵押的物品,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当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我们可以进行贷款,但是对于很...


·农村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农村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


·农民对征地方案有意见时怎么办
      农民对征地方案有意见时怎么办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


·乡下宅基地房子遗产怎么继承
      乡下宅基地房子遗产怎么继承?乡下宅基地房子作为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国家对土地政策也有所调整。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如果想要购买房屋的话就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到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土地蚀刻机进行转让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呢?下面我们来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国有...


·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海南省其实也是闻名于全国的一个旅游胜地之一,所以海南省政府其实也非常高度的关注当地的城市面貌建设的,我们有到过海南旅游的小伙伴们肯定都知道,步入海南以后就会被海南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所吸引。而海南当地普通的老百姓其实也非常关注于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海南省征地补偿标...


·企业征地补偿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依据
      企业征地补偿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依据实践中不少企业也遇到过被征地的情况,尤其是那种带有工厂的企业,此时被征地,就需要对企业做出相应的补偿。那么企业征地补偿具体是怎样的呢?有哪些法规依据?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企业征地补偿的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公司在核算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时除了能够清晰地归类为资产的各种实物以外,有些看不见但是却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增值的土地使用权无法跟实物一起被计算在资产之中,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您讲解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