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是否能够胜诉?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是否能够胜诉?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是不能够胜诉。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二、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只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对当事人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释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该债务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因此,尽管因为对整体债务分别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使每一期债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整体性和唯一性是该债务的根本特征。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同一笔债务具有唯一性和整体性的根本要求。第二,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权利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其基于对同一债务具有整体性以及不同期债务具有关联性的合理信赖。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往往认为其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再主张权利。而且,当事人之间签订分期给付债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量维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是解决履行障碍的基本态度。为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权利人也不愿或者不想在部分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的人员对于这样的一种申诉方面的权利的话,都是抱有一定的渴望的,认为自己提起诉讼,只要证据方面充足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但是有一些情况之下,比如说已经经过了这样的一种诉讼时效,对方一旦抗辩的话,就会导致这样的一种申诉权利消失。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样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人社局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有哪些?
      目前,市场竞争压力加大,职位短缺,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难的局面,对此,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自助创业,而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大学生自助创业的政策,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人社局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都有哪些?仅供参考,以各地政策为准。人社局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如下:(一)大学毕业生...


·哪些债权可以继承 债权人死亡债务人不还债怎么办
      债权人死亡,人身权归于消灭,但是属于财产性质的债权并不因此灭失,而是作为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那么哪些债权可以继承,这样的继承在法律上效果怎样,债权人死亡债务人不还债怎么办?关于这些问题,本站我们收集有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债权可以被继承 债权作为债权人的财产,在债...


·借款利息多高构成高利贷?
      借款利息多高构成高利贷? 一、借款利息多高构成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才算高利贷利息?这个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现实中有着不同的说法很正常。高利贷之所以如此命名,其前提就是利息过高。 那么,如何高利贷利息如何界定?可参照合法利率来界定,以下以举例形式进行说明: 例如中国人...


·民间借款担保人条件主要有哪些
      民间借款担保人条件主要有哪些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一、网贷不还款会怎么样?
      一、网贷不还款会怎么样?(一)罚利息以及违约金。如果贷款不还的话,那么最先遇到的就是高额利息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不想要让自己陷入到贷款泥潭当中,最好还是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二)信用会受损。不管是借了银行的钱,还是网贷平台的钱,如果出现逾期不还的现象,那么以后想要申请信用卡或是...


·经营贷款的类型有哪几种?
      经营贷款的类型有哪几种? 一、企业经营贷款的类型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1)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2)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


·最新离婚财产债务是如何划分的
      ,一些因为配偶在未告知时进行举债,导致离婚后出现所谓“为前夫还债”的事情,我们知道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同理,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就是说,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面对一些不知情的债务,甚至赌债等,是否能算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我...


·公司债券的市场类别都有哪些
      公司债券的市场类别都有哪些《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同,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这是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的规定。 各国公司法或证券法上,以及国际债券市场上,存在下列不同种类的公司债券: 1、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以公司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为...


·写私人借款借条应该注意哪些?
      当存在一定的借款行为时,尤其是私下里的个人借款,尤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应该有一定的借款借条。那么写私人借款借条应该注意哪些?根据相关的规定,虽然借条的时候最应该注意的就是一定要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以保证个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看详细的解说。 一、借条应包含哪些内容 规范的借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