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暂予监外执行动态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暂予监外执行动态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一、暂予监外执行动态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动态监督的规定是将会由专业的工作人员来进行一个定期的监督,而且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来说的话,他们也是需要及时的进行一定的检查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第七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

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条 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第九条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我们国家对于战略专外执行的规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还是因为身体方面确实不适应在监狱里面来进行一些刑罚的执行,那么的话,是可以在一段时间之内在外面来执行剩余的刑期,当然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之后的话,需要立即收回监狱。


·一、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一、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


·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怎么处罚?
      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怎么处罚?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最低会被判处管制的处罚,由于执行人员是司法职员,会在其原本的处罚上从重处罚。《刑法》对虚假诉讼罪做了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做出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要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催告;二是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三是不履行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


·法院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吗
      有的,仲裁庭的调解书和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对方不执行,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执行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处置未办理初始...


·哪些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
      哪些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


·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一、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行政处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多长?
      行政处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多长?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


·有文件不执行是否行政不作为?
      有文件不执行是否行政不作为?有文件不执行属于行政不作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是不...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裁定应该怎样办理的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裁定应该怎样办理的(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


·为什么执行罚不属于行政处罚?
      公民如果在长时间内连续不交税费,税务机关就会通过执行罚的方式促使公民尽快缴纳;同样的公民逃税行为被行政机关发现,就会被行政机关根据该违法行为直接予以处罚。但是执行法在本质上与行政处罚并不一样,那么,为什么执行罚不属于行政处罚呢?为什么执行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