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类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正在执行为前提。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当先行行为危及他人权益时,行为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

2、行为人能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 “能履行义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能采取措施,并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结果发生。

3、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这是不作为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客观标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二、不作为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其实都是属于作为犯罪,但有些犯罪是作为也能构成,不作为也能构成。比如:母亲拒绝为自己年幼的婴儿哺乳的,这种情况下导致婴儿死亡的话,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如果母亲狠心把婴儿捂死,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如何认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如何认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1、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2、...


·一般犯罪预备后能中止吗?
      一般犯罪预备后能中止吗?一般犯罪预备后能中止,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3、实行终...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


·贪污罪退赃和罚金哪个重要?
      贪污罪退赃和罚金哪个重要? 一、退赃和罚金哪个更重要? 1、当被告人面临既要求退赃、要被判处罚金,而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执行时,优先执行退赃,这时退赃比罚金更重要。 2、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现在很多人在各机关单位身居要职或者有一些权利,当中有一些人会利用这些权利来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做事,这种情况属于职务违法和犯罪,那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您讲解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1、触犯法律责任不同职务犯罪触犯的是刑法并且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职务违法是...


·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说到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的条件,其实也就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刑事案件的罪犯减轻处罚,这里的条件对应的就应该是法律中规定的情形。如果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话,那么此时实际的犯罪情节如何自然处罚就是怎样的。下文中本站我们为您介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一、什么是减轻处罚 减...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是怎样的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在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离、引进、培养、试验以及传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开...


·法律规定招摇撞骗可判缓刑吗?
      法律规定招摇撞骗可判缓刑吗?满足判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


·诈骗犯批捕后到判刑有多长时间?
      一、诈骗犯批捕后到判刑有多长时间? 诈骗罪逮捕到判刑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


·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行为人要是不幸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其家属通常都是会为其委托一到二位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的。但有的人就质疑了,究竟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在进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