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该忽视缓刑犯的减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很少适用减刑,原因:一是法无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在缓刑与减刑章节中均没有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的明确规定,“两高”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二是认识不相一致。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原本就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减与不减对其人身自由和其他待遇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无须对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三是操作上有难度。在操作过程中执法部门不能形成统一意见,难以实施。

  笔者认为,应当重视对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工作。首先,对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符合法律规定。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是附着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既然法律规定了可以对无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视情形减刑,那么,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也应该减刑。其次,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具有现实意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人身自由上受到一定限制,在享有政治权利与经济报酬等方面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其减刑使其缓刑考验期缩短,对改变这些犯罪分子的政治、生活待遇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再次,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有利于促进其改造。被宣告缓刑本身针对的就是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对此类犯罪分子中积极改造、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对象予以减刑,可以体现我国法律的人文精神和宽大政策。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


·什么是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刑法中假释的规定
      
假释: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罪犯可以会见那些亲属?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办理假释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


·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
      1、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

    (1)提请减刑的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

  &nbs...


·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


·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
      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防范、治安和打 击犯罪的任务,且人员又相对较少,难于抽出专门人员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系统的考察监督制度,只能定时或是顺便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这样容易被罪犯一时 一事的表现所迷惑,很难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