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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的房屋与征收方当初许诺的房屋不相符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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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换的房屋与征收方当初许诺的房屋不相符合,怎么办?  遇到置换的房屋与征收方当初许诺的房屋不相符合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严格的合同约定。这主要是因为征收方在和被征收人约定时,常常是口头许诺;或者就算是写在合同内容里,其内容也写得过于笼统和模糊。也就是在征收拆迁中看到的“空白合同”。签订“空白合同”,给征收方违约的空间非常大,这就会直接导致最后置换的房屋与当初协商时的房屋产生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因此,要提醒大家,一定不要签订“空白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及内容时,一定要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书,且合同内容要明确、具体。  二、一份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应该有关于补偿方式、补偿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约定金额和支付期限;如果是产权置换则要约定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和过渡期限;  (2)明确安置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明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现实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要当场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该协议。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保留口头约定的证据。  也就是说置换的房屋与征收方当初许诺的房屋不相符合时我们要及时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内容明确具体,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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