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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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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的“双指”规 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在这以后,"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指定的时间、地点"这两个本来没有语义差别的用语,在实际操作中有了不同所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进行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严格法律程序进行。而“双规”由纪委或行政监察机关来随便限制公民权利...。

为了防止串供等情形发生,"强制性"与"封闭性"成了"双规"与生俱来的属性,被"双规"者与外界的联系通常都被切断。同时双规又不像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影响了嫌疑人的正常的生活,"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在实践中成了一个难题。也导致了不少的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双规 '很厉害,嫌疑人被逮捕之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期限还不计入刑期。"



虽然法学界对双规进行了些许的不同意见,但是从实务界人士看来,双规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从反腐败斗争 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 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某些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清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腐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资源 浪费和分配不公,直接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权和发展权,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大多数人的人权。


·“双规”措施及适用
      采取 “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


·双规存在的必要性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的“双指”规 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在这以后,"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指定的时间、地点"这...


·什么是双规?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是党纪处分时用到的一种手段,意即: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待问题...


·“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
      “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 点、指定时间内交代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


·双规同两指的联系与区别
      

双规是中国gcd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名词和动词,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简称。 通常是指高级党政人员在接受检查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通常一位领导被双规就意味着东窗事发,下台和接受法律的审判。

双规一词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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