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具体的内容

一、申请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1、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2、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3、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

3、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6、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7、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8、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出具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按规定需进行资金来源审计或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资金审计、审查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4、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6、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工程开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9、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2、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3、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4、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1、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不在建成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3、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的具体内容。其中包含了申请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可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文件;申请办理的程序;违法细则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负责部门等相关的内容。全面的阐述了其具体内容,很具代表性。


·劳动单位辞退员工当月工资几时给
      劳动单位辞退员工当月工资几十给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会发放的,因为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只要劳动,那么就有权利享受到相应的劳动收入,即使是被辞退,也可以享受工资待遇收入,而且如果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两倍支付赔偿金。二、辞退不当造成的后果1、员工...


·劳动合同补签有效吗,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我国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到公司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后补签了合同还有效吗?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进行了解答,供您阅读。 一、劳动合同补签有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之前没有与...


·东莞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东莞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假日加班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吗?
      假日加班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吗?假日加班工资包括不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基本工资是额外支付的两条线路。加班工资按照周末两倍法定节假日三倍标准进行。加班工资是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


·一、劳动合同上没写工资吗合理吗?
      一、劳动合同上没写工资吗合理吗?劳动合同上没写工资是不合理的。大部分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示工资的具体数额,公司以保密、工资会调整等为借口,不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没有工资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明确用工的工资也是一份合法完整的劳动合同必要的内容。二、在劳动合同法第...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怎么选?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怎么选?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怎么选?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 )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 ,合同期限为 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 项规定予以 ...


·旷工自动离职有工资吗?
      旷工自动离职有工资吗 旷工形式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计算工资,但劳动者也应赔偿损失。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旷工后自动离职,实际就是不告而别,是严重违纪行为,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因此造成用人单位...


·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是否能拿到工资?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世界生活中如果进入工作岗位后,需要认真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当然有时候会发生一些事情导致在职场上工作得并不愉快,因此很多人入职不满一个月就会选择离职,那么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是否能拿到工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是...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劳务合同该如何补救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劳务合同该如何补救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


·一、公司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公司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1、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劳动者在要求解除合同之前都会想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了,我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那么,这种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呢?下面我们为你进行解答。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