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买卖双方自建房拆迁补偿金应该怎么划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买卖双方自建房拆迁补偿金应该怎么划分?买卖双方自建房拆迁补偿金一般会划分给买方,农村自建房拆迁赔偿费标准,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自建房的买卖双方若都属于本集体经济中的人,此时是可以合法买卖的,与其他的商品房不同的是,自建房在修建之后,并不需要凭借房产证来证明自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故此房屋拆迁补偿款,一时之间无法确实是应该支付给买方还是卖方。



·一、出租店面房东违约怎么处理?
      一、出租店面房东违约怎么处理?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支付的...


·一、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有效吗?
      一、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有效吗? 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是无效的,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须经共有人的同意并认可,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情形都是无效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夫妻离婚时,往往都会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的,但是不同性质的房产,分割的办法是不一样的,而由于很多夫妻不了解这些规定,因此导致了很多的纠纷。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介绍房产分割应注意些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后全款购房 1、婚后全款购房,离婚时应按市场价平均分割...


·租房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续租,应当提前签好合同,否则就趁早寻找新房屋,免得到时无处安置。(...


·买房时遭遇欺诈怎么获赔
      长期以来,由于开发商与买受人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合同欺诈、买受人利益受损的事件不时发生,因此商品房买卖投诉在全国的消费投诉中名列前茅。那么买房时遭遇欺诈怎么获赔?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买房时遭遇欺诈怎么获赔 要想在遭遇欺诈后获得赔偿,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


·房屋买卖只公证不过户可以吗
      房屋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类,而实践中想要真正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但有的人在购买了房屋之后,认为办理一个公证手续就够了。那么房屋买卖只公证不过户的,这样是否可以行呢?我们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房屋买卖只公证不过户可以吗 二手房交易时选择房屋公证,而不直接过...


·我现在要与丈夫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我现在要与丈夫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孩子的?
      当今社会,离婚的概率变得越来越大,这不禁让人感到诧异,或许也太多的人会问,为什么离婚的概率会这么大,您也许会从新闻上,电视上看到不计其数的离婚的家庭,这已经变得习以为常了,一个家庭的破裂也直接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很多家庭最开始也是为着孩子的成长而一直忍受,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事情...


·夫妻加名的房产算共有财产吗
      夫妻加名的房产算共有财产吗算。婚后房屋加上对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无论是婚前的房屋或者是婚后的房屋,只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增加配偶的名字,属于赠与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意思,该房产即属于夫妻双方...


·卖房要签反担保协议吗?
      卖房要签反担保协议吗? 一、卖房要签反担保协议吗 买卖房屋时第三人提供了担保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就要签订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