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

一、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工程合同履行地包括的地点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三、涉外工程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院系统民商判决的承认、执行尚未加入任何公约,但在仲裁领域由于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对于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公约成员国间是会得到成员国法院系统的认定并执行的。所以,在我国涉外合同中大多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拖欠工资就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不好,农民工是完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只要找到管辖被告的管辖法院就可以得到法院的受理,所以,管辖地都是分了区域的,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






·实习期离职有工资吗,实习期应注意什么?
      当今社会,很多在校的大学生为了锻炼自己,往往会利用平时多余的时间去一些企业进行实习,但是如果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要离职时,离职的时候有工资吗?这个问题,我们做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实习期离职有工资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除非实习前有约定公司不给你支付...


·童工年龄有多大,非法招用童工如何处罚
      童工年龄有多大?在不同的国家里面,关于童工年龄的规定都不太一样。那么要是在我国的话,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童工年龄的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童工年龄有多大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


·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是浩大的,而且有时候还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或事
      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是浩大的,而且有时候还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或事故,在事故中必有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任方不一定就是承包人,也会有由其他人承担的情况。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


·签订劳动合同雇方违约解除需要赔偿吗?
      签订劳动合同雇方违约解除需要赔偿吗? 一、签订劳动合同雇方违约解除需要赔偿吗? 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关于工伤鉴定的后果是怎样的
      因公负伤并且在病情相对稳定以后,是否因为工伤的情况影响到了自己的劳动能力,相信这一点员工本人是最有感觉的。如果认为工伤在某些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的劳动能力,最好是申请做工伤鉴定,因为工伤鉴定不仅仅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关于工伤鉴定的后果是怎样的? 一、...


·右手拇指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一、右手拇指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右手拇指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一、右手拇指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一般情况下是十级伤残的,但是具体结果要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工程质量问题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是什么类别?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建设、社会财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影响施工进度、增加施工成本,重则形成建筑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甚至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那么,工程质量问题是什么类别区分呢?工程质量问题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一般质...


·谁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受伤,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谁来申请工伤认定呢?而当事人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又要注意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认定由谁来申请 1、职工所在单位。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


·企业给员工把社保补缴后分录怎么做?
      企业给员工把社保补缴后分录怎么做? 我们都知道一般来说如果因为下岗之后社保都是会断交的,在重新上岗之后社保清单中就会有一段时间的空白期,我国规定,允许通过补缴的方式填平,那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员工社保补缴后分录怎么做?这一点也许是不明确的,那么今天我们为您收集了相关知识。 一、...


·国家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国家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


·我国郑州工伤鉴定在哪做
      由于工伤鉴定的性质比较特殊,所以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国家制定的关于工伤鉴定的相关事宜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工伤鉴定不像其他的事情要因地制宜,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就比如说在郑州申请工伤鉴定的话,郑州市范围内的有部分受工伤的职工其实也不清楚,我国郑州工伤鉴定在哪做? 一、我国郑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