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二、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了刑事案件被告也是有规定写辩护词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在写辩护词的时候也必须要自己是真的意识到了错误,提前相关的证明,这样执法人员才会接受自己的诉说,这份辩护词才对自己更有帮助,从而让自己有减轻罪行的可能性。






·新刑法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怎么判?
      新刑法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怎么判?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


·犯罪的预备没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处罚吗?
      犯罪的预备没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处罚吗?不需要处罚,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


·最新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挪用资金可谓是出现率极高的罪行,在各个阶层,都会存在,那么最新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其实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有很多类,他们有各自的规定和内容。如有些法律上规定,挪用资金就是用职务之便将资金归为己有或借给他人。 1、 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


·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怎样处罚故意伤害罪
      被确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此时承担的责任是两方面的,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二者是并存的,不是说承担了其中一个就能免除对另一个责任的承担。那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呢?此时又该如何进行赔偿?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判好多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必须是针对他人来实行,除军人在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构成战时自伤罪之外,公民自己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在法律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


·刑事案件都是由谁批捕谁起诉吗?
      一、刑事案件都是由谁批捕谁起诉吗? 刑事案件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


·罪犯适用限制减刑有什么条件
      一、罪犯适用限制减刑有什么条件 《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因此,罪犯在适...


·判缓刑后又发回重审会收监吗
      判缓刑后又发回重审不会收监。在发回重审期间,法院未判决前是不会的。如果重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宣判时直接收监执行,如果仍判无罪、免处或缓刑的,则不会收监执行。也就是说,在审理期间是不停止缓刑的执行的,在审理出结果之后才决定是否收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标准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1、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


·乘客打司机造成的事故由谁承担刑事责任
      乘客打司机造成的事故由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是由动手打人的乘客承担刑事责任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