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伴随着中国房价的疯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买房,先下手为强,而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伴随着中国房价的疯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买房,先下手为强,而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我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但由于种种法律知识的匮乏,也很容易造成自己利益的受损,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那么合同的形式是怎样的?或许大多数人都与这个疑惑吧,接下来就由我们带您了解。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那么合同的形式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

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民法典》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而合同的形式也就被简单分为以上几个形式,为您进行了科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在买房的时候帮到您。但是,合同的签订却很多时候往往不像这样容易,还牵涉到多方的利益,合同中的条条款款也很让人头痛。


·农村以下几种“空心房”要拆了,拆迁有补偿吗?
      一、农村以下几种“空心房”要拆了,拆迁有补偿吗?  根据国家出具的相关政策规定,国家鼓励大家自愿有偿的退出这些空心房,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关于补偿的标准,全国各地根据各地区实际经济情况进行确定。  空心房不会进行强拆,如果是要拆除的空心房,必须在和当事人沟通,并取得当事人同意的...


·欠债不还还能拿人家农村房屋抵押吗
      欠债不还还能拿人家农村房屋抵押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人在短期时间内换不上贷款或借款,会选择用房产证抵押到银行贷款或直接抵押给借款人。但这种情况有一个特殊部分,就是农村的房屋,特别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那么农村房屋的买卖或转让都有哪些条件?欠债不还还能拿人家农村房...


·已经租出去的房子可以抵押吗?
      已经租出去的房子可以抵押吗房屋出租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房屋承租人的法律行为,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由承租人享有;房屋抵押是在房屋所有权上设置的他项权利,当抵押人无法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即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房屋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海二手房买卖卖方的法律风险
      近来新房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二手房买卖在房产中也轩起了高潮,而上海属于中国商业中心,二手房买卖更是炒得火热,对于卖房来讲,在二手房买卖中会承担怎样的法律风险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上海二手房买卖卖方的法律风险”。 二手房交易就是因为时间差,多少总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作为上海的卖家...


·婚前购买房子离婚房子归谁
      即使是男女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产,也并不一定在结婚的时候就完全取得了所有权。毕竟现在房价很高,大都数家庭都是选择按揭买房的。也就出现了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况,那一般婚前购买房子离婚房子归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婚前房产离婚归谁?婚前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婚前...


·离婚后合同房更名手续是怎样的?
      离婚后合同房更名手续是怎样的? 夫妻协议离婚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的,首先要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二楼大厅领取《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填写栏目中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情况、包括地址、权证号、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方位、所在楼层等,然后到窗口提供《房屋权证》(即房照)、离婚证及双方...


·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
      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在房价高居不下的今天,殊为不易,因而受到了市场的青睐,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如果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这个回迁房能购买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回迁房能购买吗 回迁房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办理手续
      在一般情况下现在偿还房贷也已经是夫妻在生活当中需要长期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所以在生活当中,很多夫妻甚至在房贷都没有偿还完毕的情况之下感情就已经破裂。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的,房产在分割的时候就不像您想象的那么简单了。如果不太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话,可以结合我们的资料来认识一下离婚房子有...


·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该怎么办?
      业主向政府有关部门查询了解相关情况,查清办不了房产证的原因。一般来说,开发商无德,政府监管部门失职,都有可能导致已购房屋办不了房产证。比如由于违规开发、建房手续不全,或者是没有按规划建房,没有按当初审批下来的诸如容积率之类建房,还有开发商欺诈已将房屋抵押等都有可能成为未办理房产证...


·哪些商品房不能过户,什么商品房不可以过户
      哪些商品房不能过户,什么商品房不可以过户 一、哪些商品房不能过户 办理商品房的交易过户手续从法律规定及行政规定来看,都是最简单的,但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导致在实践过程当中商品房的交易过户过程及其复杂。如卖方贷款买房,房产证已办理,但抵押未解除,卖方自己无力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不能解...


·个人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个人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产权证要齐全 买房子一定要看开发商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不全的房子不能购买。也要问清楚能不能办理产权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