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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公司在国外财产保护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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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公司在国外财产保护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1、财产账务保护控制

(1)财务部门:会计账务应当全面反映企业所有的财产,有些属于低值品的如果在会计账上没有反映的应当建立备查账,同时要定期拷贝软件或相关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的可能性发生。

(2)行政部门:建立房屋、家具和各种办公设备等资产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3)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应当建立机器设备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4)仓库:对存货进出应当及时开具票据、登记账务,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2、财产实物保护控制

财产实物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

日常管理控制

1)限制接近控制,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与实物资产有关的文件的接触,除了财产实物保管或人员可以接触实物财产之外,其他人员限制接触。

2)财产处置,财产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审批控制要求办理手续。

3)实物保管,现金由出纳保管,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代收现金,机器设备由生产部门负责,房屋、家具和办公设备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存货由仓库负责管理。

定期清查制度

企业应当重视账账相符管理,只有确保账账相符的前提下,盘点工作才有意义,盘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应当建立严谨的盘点制度和盘点流程。明确责任人,确保财产安全。

3、其他财产保护控制

二、境外财产离婚分割是怎样操作的?

法院只能对夫妻财产中属于中国的部分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在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房产变卖折现后再归国以中国法律进行分割。

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按约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实,无论夫妻的公司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对于夫妻而言,建立一套完善的财产保护措施这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企业的财务总监应该是深得夫妻信任的人才可以担任此位。既然公司设在国外,那所采取的一系列财产保护的措施也应该符合该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其他国家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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