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否计息?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部办公厅以劳办发(1997)116号印发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提出两种计算方法,方法之一是年度计算法,方法之二是月积数法,在各月记账额相同的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是一样的。

    劳动部116号文是1997年发布的,当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差额缴拨,11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公式是符合当时实际的。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已从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计息公式已不适应这一变化。每月月初缴费与月未缴费,虽然同在一个月,而时间却相差近一个月,若无区别地采取同样办法计息,既有失公平、又会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为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方式的变化,应对现行职工个人账户计息方法予以修正。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实行的是劳办发(1997)116号文的做法,即:

    至2001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体年记账额利息。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月利率。



    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n为本年记账月份,且1≤n≤12)。



    本文仅就公式中‘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方法作一分析,为此,将以上公式变换成:



    本年记账额利息=(一月份记账额×12+二月份记账额×11+三月记账额×10+……十二月份记账额×1)×本年记账月利率。



    如果各月记账额相同,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本年记账额利息=月记账额×(12+11+10+……+1)×本年记账月利率=月记账额×13×6×本年记账月利率。



    从以上公式可看出:至2001年底,一月份的个人账户记账额是按12个月计息的,二月份的记账额是按11月计息的。三月份的记账额是按10月计息的……十二月份的记账额是按1个月计息的。每个月有30天(按平均值计算),如果每月1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年底,当年记账额利息按上述方法计息是正确的。



    如果每月15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年底,当年记账额各月计息时间依次为:11.5个月、10.5个月、9.5个月、……、0.5个月,在各月记账额相同的情况下:



    本年记账额利息=月记账额×(11.5+10.5+9.5......+0.5)×本年记账月利率=月记账额×12×6×本年记账月利率。



    如果每月30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年底,当年记账额各月计息时间依次为:11个月、10个月、9个月……0个月,在各月记账额相同的情况下:



    本年记账额利息=月记账额×(11+10+9+……+0)×本年记账月利率=月记账额×11×6×本年记账月利率。



    综上可以看出,在各月记账额相同的情况下,每月缴费时间(记账时间)不同,计算出的利息也不同。至年底,月初缴费比月未缴费的,当年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多“月记账额×12×本年记账月利率”利息;月初缴费比月中缴费的多“月记账额×6×本年记账月利率”利息。所以,目前我们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计息公式只适用于每月1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





基本养老保险由差额缴拨转为全额缴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足额将养老金通过邮局、银行等机构直接拨付给离退休人员,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差额缴拨情况下,由于无法判定企业缴费的具体时间,可认为各企业均为每月1日缴费。当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额缴拨社会化发放后,企业缴费日是确定的,不宜再沿用差额缴拨情况下职工个人账户记帐额计息公式。尤其是在即将做实职工个人账户的情况下,更应对职工个人账户利息进行较为精确的计算。


·员工入职时是在校学生,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
      在校学生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可以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解答: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在校生肯定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适格主体,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即使在蒋先生在实习期间,是全职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义...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


·被派遣劳动者在跨地区派遣中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虽然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原则上都能得到优先清偿,但实际中,清偿的现款极少,都是一些旧房陋屋、“破钢烂铁”,很难变现。 应作出现定,有的需降价处理的还得降价处理。另外,如果确实变不了现的,只要有有形的财产放在这里,社会保险机构无论对社...


·职工失业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以后,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本人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主动求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


·什么情况下领取失业金?
      1、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社保行政部门实际执行的具体规定确定。劳动者请求法院支持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明确其社保待遇损失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具体应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咨询。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


·员工事假期间单位应否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


·公司未缴社保费,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 [2005]5号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


·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