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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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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法律特征有:(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2)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3)属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即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且各方所负义务是各自所享受权利对应的代价;有偿即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反映出一种交换关系。

劳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这类合同范围很广,凡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皆包容在内。如病人护理、运送、委托、保管、居间、行纪等等。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点,主要表现为:(1)两类合同都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的内容;(2)两类合同都有一方向提供了劳动的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内容。但这些相同只是形式上的相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依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指:①企业,②个体经济组织,③国家机关,④事业组织,⑤社会团体;其中不包括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及公民个人。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另一方既可以是前述用人单位,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及公民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范围相比劳动合同要广一些。

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而劳动合同以取得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但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多样,有的形式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价值,而有的形式并不创造价值,如劳动者被派往国外学习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合同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受此影响,劳动合同中的许多条款在劳务合同中不可能出现;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的条件、程序等与劳务合同有所不同;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解决方式与违反劳务合同的解决方式也大不相同,大致说来有以下诸多不同点:



1.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劳务合同争议之解决不能采用这一途径。

2.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与劳务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不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问题
      一 对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劳动者在订立聘用合同之前应对用人单位的资格进行较为详细的了解和分析,包括了解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经营条件,其经营项目是否合法,信用状况是否良好等等。 二 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谨防落入六大陷阱
      春节一过,有很多人重新选择了工作单位,需要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此间法律部门提醒广大从业者,谨防一些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布设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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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完善劳动合同法
      劳动领域最基本最权威的两部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只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却没有定义什么是“劳动关系”。而在实践中,裁判机构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又过分看重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有合同存在,就认定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   这种做法忽...


·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盖章只有劳动者签名,是否属于未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劳动者,即是向劳动者发出要约,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为承诺。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完成签字并将劳动合同交还用人单位时已经成立,即便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亦属形式要件存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如何呢?
      若企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行使非过失性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一些要点和步骤。首先,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先研判,看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因为岗位属性不同的因素影响,有些属于通用性岗位而有些属于专业性岗位,这些客观情况变化...


·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是否成立合同?
      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的认定方法,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由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


·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


·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人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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