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处罚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处罚是怎样的如果只是轻微伤则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妨碍公务按照社会危害性,以及当时的特殊情况等依据刑法规定处罚。现在出现了许多妨碍公务的行为,出现这样的行为究其原因,无非是,民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民众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理解、不满。妨碍公务的行为很容易处罚妨害公务罪。在妨害公务罪中规定: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二、关于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的有关内容如下:其一,职务行为的主体与权限合法性缺一不可。首先,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委托的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其次,执行职务行为的人员身份合法,即代表职权主体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具备法定职务,双方形成职务委托关系,能够对外行使权力。如果能够证明与职权主体之间存在职务委托关系,则无论是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还是合同聘任制人员,其执行职务行为的身份都是合法的。但不同于正式编制人员基于组织人事关系而自然与职权主体之间形成职务委托关系,合同聘任制人员需要特别证明其与职权主体间因从事特定职务而形成了职务委托关系,无特别委托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不能认定为具有从事特定职务行为的合法身份。第三,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在职权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不得超越法律对职权规定的事项、地域、时限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不得滥用职权。其二,行为内容合法是职务行为合法的根本要素。具体而言,应当包含两点:一是行为目的合法。决定进行该项公务活动是出于正当目的,即为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出于个别机关或个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并且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行为内容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且正确适用法律。以当前妨害公务类案件高发的警察执法行为为例,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4条的规定,110受理群众报警的范围有五项: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因此,对于接到“110”报警而处置警情的执法警察而言,只有针对上述情况实施的行为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超出范围的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其三,执行职务行为应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法理论中,程序合法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能否遵守法定程序,是被执行者直接判断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被执行者完全可以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并施以反抗。在实践中,判断程序合法性应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行者是否按规定向被执行者表明自己的特定身份,以及执行职务的目的,以证明执行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被执行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二是执行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步骤和期限开展活动,有无违反法定形式和法定期限的情形,以证明被执行者是否有质疑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合理理由。如果职务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即执行职务者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则对此类行为进行反抗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成立妨害公务罪的行为需有严重危害后果。一是符合刑法总则的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妨害公务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总的衡量标准是:既要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也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本质要件,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符合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与程度要求。在办案实践中,应当区别不同案情,坚持宽严相济,着眼办案效果,灵活采用处置方式。具体来讲,认定暴力、威胁的方法以及构罪的程度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使用暴力手段致公务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暴力手段虽未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但手段恶劣或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言语相威胁,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交通阻塞,造成现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专用车辆以及必要装备,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使用机动车强行拖拽、冲撞公务人员的。妨害公务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妨碍公务造成警察轻微伤的,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并且按照妨碍国家公务人员的执法的有关罪行,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留罚款。如果在妨碍公务人员执法的过程中,造成公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那么严重的会按照故意伤人罪的从重处罚态度执行。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信用卡是人们重要的财产,捡到信用卡后,人们应该及时交给银行或者公安部门。如果冒领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金额达到五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会按照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处罚。那么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篇文章是怎么介绍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刑法第...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


·刑诉法规定法院应该怎么公开宣判
      一、刑诉法规定法院应该怎么公开宣判? 公开宣判一般在审判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 另外,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以...


·故意犯罪形态包括了哪些
      故意犯罪形态包括了哪些 一、故意犯罪形态包括了哪些 故意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


·罪犯认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其实零口供办案的案例是凤毛麟角的,这只是针对那些极其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工作人员当然更愿意看到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可是这里的主动认罪不等同于是工作人员用一些违规的操作诱骗当事人认罪的。那么,罪犯认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罪犯认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犯罪嫌疑人要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就会受到刑法的处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危险驾驶罪是如何处罚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规定,供您阅读。 一、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能判多少年?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能判多少年?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诽谤罪对方想私了可以吗?
      诽谤罪对方想私了可以吗?诽谤罪未造成刑事责任的可以私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区别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一旦由侦查机关(公安或者检察院)立案,则报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当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诉...


·看守所拘留二十四小时后会释放吗?
      看守所拘留二十四小时后会释放吗?不一定会释放,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拘留期限,是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人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期间。按拘留的性质,可划分为刑事拘留期限、司法拘留期限和行政拘留期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犯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


·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


·职务侵占罪判刑一般是多少年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