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处罚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处罚是怎样的如果只是轻微伤则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妨碍公务按照社会危害性,以及当时的特殊情况等依据刑法规定处罚。现在出现了许多妨碍公务的行为,出现这样的行为究其原因,无非是,民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民众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理解、不满。妨碍公务的行为很容易处罚妨害公务罪。在妨害公务罪中规定: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二、关于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的有关内容如下:其一,职务行为的主体与权限合法性缺一不可。首先,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委托的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其次,执行职务行为的人员身份合法,即代表职权主体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具备法定职务,双方形成职务委托关系,能够对外行使权力。如果能够证明与职权主体之间存在职务委托关系,则无论是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还是合同聘任制人员,其执行职务行为的身份都是合法的。但不同于正式编制人员基于组织人事关系而自然与职权主体之间形成职务委托关系,合同聘任制人员需要特别证明其与职权主体间因从事特定职务而形成了职务委托关系,无特别委托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不能认定为具有从事特定职务行为的合法身份。第三,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在职权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不得超越法律对职权规定的事项、地域、时限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不得滥用职权。其二,行为内容合法是职务行为合法的根本要素。具体而言,应当包含两点:一是行为目的合法。决定进行该项公务活动是出于正当目的,即为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出于个别机关或个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并且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行为内容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且正确适用法律。以当前妨害公务类案件高发的警察执法行为为例,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4条的规定,110受理群众报警的范围有五项: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因此,对于接到“110”报警而处置警情的执法警察而言,只有针对上述情况实施的行为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超出范围的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其三,执行职务行为应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法理论中,程序合法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能否遵守法定程序,是被执行者直接判断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被执行者完全可以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并施以反抗。在实践中,判断程序合法性应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行者是否按规定向被执行者表明自己的特定身份,以及执行职务的目的,以证明执行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被执行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二是执行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步骤和期限开展活动,有无违反法定形式和法定期限的情形,以证明被执行者是否有质疑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合理理由。如果职务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即执行职务者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则对此类行为进行反抗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成立妨害公务罪的行为需有严重危害后果。一是符合刑法总则的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妨害公务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总的衡量标准是:既要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也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本质要件,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符合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与程度要求。在办案实践中,应当区别不同案情,坚持宽严相济,着眼办案效果,灵活采用处置方式。具体来讲,认定暴力、威胁的方法以及构罪的程度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使用暴力手段致公务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暴力手段虽未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但手段恶劣或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言语相威胁,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交通阻塞,造成现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专用车辆以及必要装备,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使用机动车强行拖拽、冲撞公务人员的。妨害公务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妨碍公务造成警察轻微伤的,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并且按照妨碍国家公务人员的执法的有关罪行,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留罚款。如果在妨碍公务人员执法的过程中,造成公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那么严重的会按照故意伤人罪的从重处罚态度执行。



·我国对假释期后犯罪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罚?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在狱中表现好、有悔改意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可以给与假释,这是对犯罪分子教育和改造的一种手段。如果其假释期后犯罪应该面临什么处罚?小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做个简单介绍。 一、如何进行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


·犯罪嫌疑人虚假报关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虚假报关是什么意思 一、犯罪嫌疑人虚假报关是什么意思? 虚假报关的意思就是提供一些虚假的报关材料骗取进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2、骗取国家...


·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多久?
      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多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


·罪犯法庭认罪悔罪陈述书怎么写?
      不管在什么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采取真诚悔过的态度,反省自己,更容易得到受害者及亲属的谅解,法律上也能从轻处理,社会影响也会好一些,若拒不认罪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那么,罪犯法庭认罪悔罪陈述书怎么写,刑事和解的条件有哪些?本站为您提供一篇范文供您参考。 一、罪犯法庭认罪...


·2023电信诈骗量刑标准
      电信诈骗量刑标准2020为:诈骗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电信诈骗罪的诈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法院会从重进行处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


·盗窃罚金刑法规定为多少
      在平时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违法交通规则而面临罚金并扣分,其实公民在比较严重的触犯法律法规时,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拘留也会面临一定数额的罚金,那么盗窃罚金刑法规定为多少?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对盗窃罪所处罚金数额规定如下: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和认定是怎样的
      聚众斗殴说的简单一些其实也就是一群人打群架的行为,可想而知这样的行为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影响是多么大的。当然对于聚众斗殴的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也是会被认定为犯罪。下文中,本站我们带来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和认定的内容,帮助各位更加详细的了解该罪名。 一、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


·组织卖淫罪可以判缓刑吗
      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被监狱关押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犯罪分子是可以被判处缓刑的,曾经也有人问过我们,如果构成组织卖淫罪,是否可以判缓刑了?我们在下文做了解答,供你阅读。 一、组织卖淫罪可以判缓刑吗 我国《刑法》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外执行服刑时间可以折抵吗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因此不存在什么折抵刑期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砂的规定
      非法采砂有着严重的危害,不仅危害环境,还影响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非法采砂的相关法律有了修订。那么,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砂的规定以及法律适用是什么呢?下面和我们一起了解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非法采砂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