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临时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国家临时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征地补偿的安置原则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同时《通知》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征地一般是需要给出补偿的,但补偿的标准一般是需要根据田地的大小来进行补偿,一般所占的位置越好,那么国家所给的补偿就会越多,所以,在国家征地之前我们是可以到相关的部门去咨询一下,这样才能知道自己可以补偿多少。



·最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范围: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办事处;建宁;寥廓街道办事处(含红庙社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沿江乡南盘江以西;南宁、寥廓(含红庙社区)、建宁、白石江四个街道办事处位于曲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居)委会...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买卖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买卖的区别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


·八卦岭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处理?
      八卦岭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处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


·农村分户要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
      农村分户要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在过去的时候,我们国家农村的发展都是集体发展模式。土地使用权等权利都是归集体所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当时更好的发展。但是,现在国家经济水平得到提高,农村的发展模式也发生了改变。现在的农村都在进行分户,然后自由发展。那么,农村分户要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


·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一、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


·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一、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1、五保户的财产(宅基地等)在其死后,一般由村里收回;2、如果村里暂不收回的,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3、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二、关于五保户土地使用权...


·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有多长?
      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有多长?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有多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租赁期为30年。草地的租赁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租赁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租赁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耕地...


·天津环境征地补偿标准
      天津环境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但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天津在2016年就有新的天津环境征地补偿标准出炉,那么其具体内容是什么?让的我们为您介绍介绍。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


·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件生效的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件生效的有哪些? 在我国,人们无时不刻生活在证据的包围之中,就连自己的身份,也必须要有身份证才可以证明。而对于国家管制比较严格的土地资源来说,拥有一张城市的土地使用证几乎是人们半辈子的梦想了。那么,如果要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件生效的有哪些?可以参照下文。 一、合...


·宜宾的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宜宾的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 、土地登记申请书2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3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