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从合同与附随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从合同与附随义务的关系是什么?从合同与附随义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的关系,在从合同之中也可能存在附随义务的。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特点:第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许多合同的签订都并不是简单地要求对方完成一个事项就可以将合同结束的,因为合同的关系很复杂而必须牵涉到其他方面而又不能直接在一份合同中体现出来,所以就需要在主要的合同后面在附加一份从合同,而从合同的内容中也是有可能协商要求有附随义务的。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


·如果合同到期公资怎么发?
      现在工作您都会签署合同,合同有始有终,当不再和公司继续签署合同,合同到期公资怎么发?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应该怎么办了?当公司单方面拒绝终止合约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本站我们和您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


·合伙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
      合伙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 合伙合同 合伙人: 姓 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是怎样的?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是怎样的?在我国,合同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了不同的种类,但是大类却只把他们归为了有名和无名合同。每个分类有每个分类的意义,那么,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一、为了区分法律适用性问题 ?法律之所以这样分类主要是为了区分...


·商品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范本
      商品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范本 商品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混凝土外加剂买...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违反吗?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违反吗??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无效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合同无效之后该如何处理呢?具体有什么原则?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 如:...


·关于合同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合同法,这部法律非常的贴近我们的社会生活,现在随便一些关于利益的事件,都会签订合同,比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会签订劳动合同,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会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最基本也会打个欠条等。那么关于合同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呢? 一、合同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劳动合同法》既有公法关系又...


·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考虑到不同的案件类型、案件发生地等因素,对纠纷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是怎样的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生石灰购销合同是怎么写的
      生石灰购销合同是怎么写的 在社会实际中,房屋装修与工业制造中对生石灰拥有较大的需求量。由于生石灰的自身特性,所以生石灰购销合同中的损害归责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您具体了解过生石灰购销合同怎么写?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介绍一份生石灰购销合同范本,以供您参考。 生石灰购销合同 甲...


·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一、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有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