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起诉合同违约诉讼时效是多久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起诉合同违约诉讼时效是多久?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4、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5、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二、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2、无过错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的承担(1)、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除外情况。(2)、赔偿损失,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赔偿损失的条件,债务人须有违约行为,相对人因违约受到损失,违约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根据规定,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经济赔偿责任,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终止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应当按期间计算,当事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其他障碍不能履行的,应当从恢复履行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义务是什么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


·对于合同到期后还需解除吗?
      合同到期之后不需要解除合同因为已经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规定?
      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规定? 一、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图书出版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图书出版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一、印花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图书出版社合同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但是在合同签订当中的电话订货内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 1、主合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质押合同 ...


·无偿租赁单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无偿租赁单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无偿租赁单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只约定其中一方需要履行义务,另外一方不需要,房屋无偿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使用期限、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协议解除、争议解决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


·一、出租人如何单方解除合同?
      一、出租人如何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


·起诉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么?
      起诉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么?起诉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么? 向法院起诉对方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对方。 ? 权利救济的方式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是自力救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不向对方发出通...


·签订居间合同还算诈骗吗,居间合同如何签订?
      签订居间合同还算诈骗吗,居间合同如何签订? 一、签订居间合同还算诈骗吗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


·一、定期店面租赁合同违约处罚包括什么?
      一、定期店面租赁合同违约处罚包括什么? 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 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 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


·在日常生活里,大家对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很了解,在签订融资租赁
      在日常生活里,您对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很了解,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会遇到很多不懂的地方,甚至不知道怎么入手,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融资租赁居间合同的范本,这样以后您在写融资租赁合同居间时就可以按照范本来写啦。 融资租赁居间合同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